来源:财经导报 作者:张振勇
基本案情
某冶金设备厂2002年10月份欠缴税款8万元,2002年11月份又拖欠税款2万元。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某市国税局征收分局在催缴税款无效后,于2003年1月份决定对该企业的10万元欠税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该企业采取在厂外租赁生产车间的手段,转移了大部分应税产品和资产,以逃避强制措施的执行。征收分局将剩余应税产品———18台矿建桶体予以查封,并依法拍卖,将拍卖所得9.2万元抵缴了税款。
意见分歧
由于该企业的欠税未能全部追缴入库,征收分局决定继续追缴欠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同时,征收分局认为该企业欠缴税款10万元,并采取转移财产和产品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将欠税全部追缴入库,已经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但税务机关的法制部门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提出异议,认为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该行为属于逃避追缴欠税,但并未涉嫌犯罪,不需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给予行政处罚。
法理分析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所谓逃避追缴欠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其特点是通过隐瞒缴款能力来达到逃避纳税而非法获利的目的,主观上具有故意性,客观上采取了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本案中,该企业采取了转移财产的手段,造成了妨碍追缴税款的后果,具备上述特征,属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
那么,属于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是否就一定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呢?《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据此,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该企业欠缴税款数额达到10万元,并且采取了转移财产的手段来逃避追缴,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将欠税全部追缴入库,但税务机关依然追缴入库了9.2万元的税款。也就是说,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欠税数额为8000元,没有达到1万元以上的标准。因此,该企业这种行为属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征收分局在追缴欠税、滞纳金的同时,应该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而不是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