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特种水泥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系乡镇集体企业,主要生产销售特种水泥。2000年3月**县国税稽查局对该厂99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年度稽查,发现该厂有如下违法事实:
1.水泥销售不冲减帐面库存,长期摆库存不计销售,隐瞒销售收入433161.60元,少缴增值税62938.01元。
2.分售原材料13588.10元,未计销项税1974.34元。
3.销售废水泥16024.95元列营业外收入,但未计增值税2724.24元。
4.在建工程用材料抵扣进项税额5507.05元。
5.取得不符合规定的运费单据抵扣进项税额17365.40元。
针对上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与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县国税局作出了对该厂补缴增值税90844.68元,并处以罚款7000元的处理决定。税款和罚款已由**县国家税务局全额追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