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税律师
我公司进口的一件机器在到达我司时出现了故障,为减少成本,我司请台湾的一家企业(该企业再中国无任何机构)派人前来厦门进行维修,后该台湾企业发给我司一张Debit Note, 要求我司支付其800欧元的维修费,其中差旅费100欧元。由于台湾与中国没有签定税收协定,现税务局要求我司按照台湾该企业的假设利润率10%,即80欧元的15%交纳所得税,再按17%的税率乘以700欧元交纳增值税。请问这种做法对吗?(我司认为这不属于预提所得税的范畴,更不用交纳增值税。)
答:我们认为,税务局的做法是正确的。
首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台湾企业到大陆维修属于上述规定的修理修配应当缴纳增值税。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
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又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税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所说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收入全额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