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省涡阳县国税局稽查局 作者:刘强
我们是一家服装生产公司。1998年3月,我市国税局稽查局曾到我公司进行检查,结果查补了增值税3.25万元。当时,我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向我公司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时,要求我们在15日内缴清所查补的税款,但由于当时我公司银行账户上确实没钱,致使税款没能按期入库。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这笔税款也一直未缴。时间一晃7年多就过去了,我们原以为税务局稽查局再不会向我们索要这笔税款了。谁知,就在前两天,我市国税局稽查局却突然又重新提起了这笔7年前欠缴的查补税款,并向我公司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我们听说税款超过3年以上未追征的,税务机关便无权再进行追征了,这种说法对吗?
答:《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八十二条关于追征期限为三年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三年内(少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为5年)未发现的,税务机关不再追征。而对于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则规定得非常明确:必须依法进行无限期地追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明确规定欠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3)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4)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5)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