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税律师 作者:高峻岭
我公司去年10月用一处房产作为投资,参股到另一个公司。我公司在去年上半年已经交纳了该房产当年度全年的房产税,现在税务局要求被投资公司也需交纳该房产的去年度的房产税。我们认为不应该再交纳了。请问,被投资公司还应该交纳该房产税吗?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从您反映的情况看,您公司是去年10月将房产向另一个公司投资的,这就是说,在去年10月份之前,该房屋的产权属于您公司,应由您公司缴纳1-10月份的房产税。
您公司以房产对外投资,是以企业拥有的房屋产权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后,房屋的产权即归被投资企业所有(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投资方将固定资产投出后,帐面的固定资产即消失,被投资企业按照“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确认该项固定资产),因此,从11月份起,该房屋的房产税应由拥有房屋产权的被投资方缴纳。如果税务机关要求被投资公司也需交纳该房产的去年全年度的房产税,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鉴于您公司在投资前已经缴纳了去年全年的房产税,我个人理解有两个处理办法可供选择:
一是将您公司11、12月份缴纳的房产税退税,然后由被投资企业补交相应的税款。
二是不再退税,被投资企业也不再补交税款。
这种处理方法也是有依据的。
国税函[1993]368号文件规定:“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这个规定明确了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下房产税的计算方法,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房产投出当年”的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投资方还是被投资方(更没有规定投资方和被投资方都要缴纳房产税)。
这个规定实际上就是考虑了“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特点,以及房产投资时房产税很可能已经缴纳的这种情况,因此,无论投资方还是被投资方,只要交纳了应交的房产税,就应当认定相关的纳税义务已经履行。
当然,自2005年度开始,该房产的房产税即应由接受投资方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