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荣彩,饶红
近日,某县国税局接到举报,某木材加工厂销售了一批家具未入账,有偷税嫌疑。国税局很快查明真相,这批家具于半年前销售,销售额共28080元,因直接向用户销售,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以铤而走险不入账,隐瞒销售收入。为了通过纳税评估,不引起税务机关的怀疑,该企业当期购进木材15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认证,进项税额2550元未抵扣。
国税机关决定对其补征税款4080元,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367.2元,处以偷税数额1倍的罚款4080元。
企业承认偷税事实,但又提出要求,通过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偷税数额就只有4080-2550=1530元,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也就相应减少。这一要求遭到了国税机关的拒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账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63号)再次规定:“纳税人采用账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账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该厂取得专用发票的时间在半年多前,早过了90天的认证期限,尽管发票真实,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了。因而税务机关认定其偷税数额是准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