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双喜,杨晨,刘勇
一家小小的孵化机厂在不到3年的时间里,采取销售货物不入账、多列支出、少列收入造成账面亏损等手段,偷税185万余元。6月26日,三诚公司负责人刘某被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检察院以偷税罪批准逮捕。
漠视前车之鉴
今年4月25日,一封举报信寄到了安徽省蚌埠市国税局。信中称,蚌埠市三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诚公司)有偷税行为。蚌埠市国税局随即将举报材料转到稽查局,要求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稽查人员接到举报材料后,眼睛不禁为之一亮。蚌埠市国税局稽查局跟这个三诚公司打交道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早在2004年,这家企业就进入了稽查人员的视线———
2004年9月蚌埠市国税局二分局在纳税评估中发现三诚公司有偷税嫌疑,并于当月将三诚公司移送稽查部门。
三诚公司是私营企业,2002年9月开始投入生产经营,经营范围主要是孵化机及配件的生产销售,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诚公司负责人刘某,也是国税局稽查人员的“老熟人”。2001年刘某参与经营的蚌埠市三江公司因偷税被国税局稽查局查处,当时三江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三江公司随之解体。
2002年,曾经是三江公司股东之一的刘某又投资注册成立了三诚公司。
通过2004年的初步检查,稽查人员发现刘某没有从三江公司的前车之鉴中吸取教训,企业财务管理混乱、账证不齐,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偷税疑点较多。
接到举报信后,蚌埠市国税局稽查局研究决定,以前期掌握的线索为基础,以举报信为突破口,成立专案组,对三诚公司进行专案稽查。
运费成了案件查处突破口
根据既定方案,专案组外围稽查人员首先到蚌埠市其他孵化机生产企业,从孵化机的原材料采购、生产流程、销售渠道、客户特点、资金流动等多方面熟悉了解孵化机生产企业的行业特征。稽查人员根据了解到的孵化机企业的生产、销售特点,结合三诚公司现有纳税资料,对三诚公司的财务运作方式进行了模拟,并以此推测企业可能进行偷税的经营环节。其间,稽查人员还先后赴江苏、浙江、山东、上海等地调查取证,寻找案件突破口。
根据多方收集的资料,稽查人员初步掌握了三诚公司的偷税证据。为此专案组决定进驻三诚公司,实施重点检查。
按照查前制定的预案,专案组对三诚公司有关账户进行全面检查,并针对举报信提及的“销售做假账”问题进行了重点检查。
由于企业账目已按照先前的稽查结论进行了整改,企业的产成品账和总账、销售明细账等都相符,账面上没有发现问题。
稽查人员本打算从投料到产成品进出库方面进行检查,但由于企业从未认真核算成本,应建的车间生产明细账、仓库收发明细账都不健全,提供的产成品账是从财务销售明细中倒推过来的,所以无法正确核算和检查出真实情况。账查不下去,专案组开始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车间、仓库。
工作重点的转移为查案带来了转机。企业产品的出库运输情况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三诚公司自己无运输车辆,仓库进进出出拉货的车辆大都是运输公司的车辆,运输公司大多是接受三诚公司的委托运输货物,运费直接与三诚公司结算。
据此,稽查人员立刻联想到在企业账簿上列支的大量代垫运费——由于三诚公司的孵化机销售对象分布在全国各地,产品运输费用较高。既然企业销售货物的运输方式以委托运输为主,运费发票直接开给三诚公司,那么大量的代收运费是不是有问题?
专案组决定以代收运费为突破口,打开该案缺口。
涉嫌偷税罪,刘某被逮捕
5月17日,案件查处取得了重大进展。通过外围调查取证,专案组掌握了三诚公司将取得的部分销售整机产品收入,人为地划分为整机产品销售收入和运费。整机产品销售收入申报纳税,运费则以代垫运费的形式冲减预收账款不做收入不申报纳税的偷税事实。
据查,仅此一项,三诚公司就隐匿收入109万元。
随后,专案组又取得了三诚公司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进行偷税的证据,并发现该公司有设置“两套账”进行偷税的重大嫌疑。
根据已掌握的三诚公司违法事实及犯罪证据,5月17日,蚌埠市国税局以“涉嫌偷税罪”将该案件移送蚌埠市龙子湖区公安分局处理。
5月19日,公安机关对三诚公司进行立案侦查,并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线索,及时对犯罪嫌疑人生产经营及居住场所进行了搜查,一举获取了该公司设置的“两套账”及相关偷税证据。
经查,三诚公司在2002年9月~2005年4月期间,采取收入不入账、设置“两套账”等方法,隐匿产品销售收入345万余元,偷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185万余元。5月19日,三诚公司负责人刘某被刑事拘留。6月26日,刘某被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