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冈 来源: 江苏国税网
案件来源:
举报案件,来信无具体内容,只是反映宜兴市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业务量较大,但企业长期不开发票,或者到地税部门开具工程发票,从而逃避缴纳税款等情况。
企业基本情况:
2002年申报销售收入1274325元,应交增值税82451.23元;2003年申报销售收入878542.14元,应交增值税57225.77元;2004年申报销售收入108722.32元,应交增值税4716.84元。
查处过程:
接到稽查任务下达通知后,我们对企业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冷冷清清,仅仅有五、六个工人在车间生产,法人代表不在家,办公室里也无任何资料,企业会计只是凭法人代表提供的一些费用、收入凭证做做传票、登记登记账页,对企业的情况并不十分了解,检查陷入了僵局,是不是举报人的举报失实了?我们立即与举报人取得了联系,举报人坚持说该企业肯定存在偷漏税情况,但无法提供具体资料,同时在与附近村民的闲谈中,我们也了解到该企业在2003年确实很红火,几乎天天开夜班,应该远远不止申报的这点销售收入,这些都说明举报并不是失实的,那么到底应该从何处入手呢?经过商量,我们决定分兵两路,一方面,我们对静态资料重点检查,期望从中发现丝蛛马迹;另一方面,我们到人民银行查阅该企业在本市所有银行的开户情况,并迅速到各开户银行查询企业2002年至2004年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情况。疑点一点一点出现了,一是从企业报销凭据上,我们发现企业法人代表在2002年10月至2003年7月长驻新疆石河子市;二是在建设银行XX分理处,我们查到企业2003年1-6月收到从新疆XX生物有限公司汇入的五笔款项,累计达126万元,这些收入在企业账面上无反映。针对以上问题,我们与该企业法人代表谈话,但对方拒不配合,既不说明在新疆这么长时间的理由,也不承认汇入的款项是货款。在征得领导同意后,我们决定赴新疆外调。
外调情况:
我们到达新疆石河子后,立即得到当地税务部门的密切配合,但经调查,XX生物有限公司自2003年10月投产以来,核心技术一直未能过关,长期无销售,目前已面临破产,公司已收归开发区管理,每天仅有一名管理人员值班。经开发区分局多方联系,在开发区领导的重视和过问下,我们终于找到了已离职的财务人员,在办公室和其家中找到了部分合同、账册和凭证。经核对其“在建工程”科目,发现了其与XX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和7月分别签定了两份蒸馏塔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分别为48万元和37万元,货款全部已现金支付,入账发票为宜兴市工业企业通用发票和宜兴市建筑安装工程通用发票两份(后经核对,宜兴市工业企业通用发票为该企业开具的阴阳发票,存根联单位名称为某个人名字,金额121元;发票联为XX生物有限公司,金额48万元)。同时又于2002年10月份签订了污水处理工程安装合同,金额为310万,完工日期为2003年2月,货款以银行支票及现金支付,入账发票为宜兴市建筑安装工程通用发票一份,金额120万元,现场购置的材料及费用发票42万元,在总合同下,我们发现了新疆与其他企业签署的材料购买合同11份,总金额达148万元,但资金往来均记载在XX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账页中,经核对记账凭证,证实这些小合同均包括在总的合同之内,是宜兴市XX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新疆XX生物有限公司建造、安装污水处理设备购买的材料。对以上证据资料,我们全部进行了收集归档,并经宜兴市XX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核对认可。
处理意见:
宜兴市XX环保有限公司采取开具阴阳发票、建筑工程发票及将购买的材料发票直接交供货单位入账,而收到的货款不记收入的方法不缴、少缴税款,其行为是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十三条,决定追缴其2002年至2003年不缴、少缴的税款573931.62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决定对其偷税行为处以一倍罚款;因其行为已达到移送标准,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稽查建议:
1、必须加大日常管理力度,象环保类中小企业,大部分项目都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有的企业钻政策的空子,到地税开具税率较低的建筑安装工程发票;还有的企业同时注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抵扣在一般纳税人企业,开票在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随意调整税收。这些都需要在管理环节引起足够的重视,日常片管员要接触企业,了解企业动向,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判别纳税人存在问题的环节所在,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认真审核纳税申报,充分发挥纳税评估税功能,有疑问立即解决,把该收的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2、必须加大税务检查力度,在检查过程中必须善于针对疑点,分析问题,并寻找突破口,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对容易存在偷税隐患的环节,尤其要细致、认真,力求不放过一点蛛丝马迹。
3、必须加大对税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定期在媒体公开暴光,起到处理一件、震撼一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