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汪宏,吴菲,周建新
半年前,黄某通过拍卖机构将某正在进行企业改制的国有企业的1560万元的债权以700万元的价格购得。近日,黄某将其中一笔87万元的债权通过诉讼程序收回现金63万元。当黄某所在地市的地税局要其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黄某拒绝履行纳税义务,理由是其本来购买的债权价值是87万元,而实际追回的债权价值只有63万元,并没有实现差额所得。
其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55号)的规定,个人购买的债权在其主张债权而取得收入时,以每次取得的所得作为一次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成本的确定应该以购置债权时的实际总支出×当次债权的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购买债权时的账面总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总价值)。因此,黄某在以实际取得的现金63万元作为收回87万元的债权时,其应该以23.96万元〔63-(700×87÷1560)〕为应纳税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然,黄某在拍卖或诉讼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也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