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龙游国税
因我公司在某一纳税问题上与当地国税机关发生了争议。经市国税局同意,我公司在以我们的一辆汽车作为抵押担保后,向市国税局提出了纳税复议申请。
如今,在市国税局的复议决定尚未作出之前,我们的一个客户欲购买我公司的这辆已作为纳税抵押担保的汽车,而且给我们的价格还不错。我们现在能出售这辆已作为纳税抵押的汽车吗?
答:根据《担保法》和《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抵押期间,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可以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纳税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前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超过部分,归纳税人所有,不足部分由纳税人缴纳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此,你们在征得当地国税局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出售已作为纳税抵押担保的汽车。不过,你们出售抵押汽车所得的价款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前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