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都市国税局 作者:颜志庭
江都市某有限公司是2003年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主要从事各类商品的零售业务,售货款采用电子收银机收取,以实际收取的货款记载营业收入,库存商品采用进价进行核算。2004年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600万元,账面利润-15.4万元。2003年实际缴纳增值税68.32万元,增值税税负为1.22%。2004年该公司经税务事务所纳税审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1万元,调整后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2.30万元,调整事项为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然而,经过江都市国税局稽查局的检查,却要该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31.39万元,人们不禁要问,企业所得税不是根据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征收的吗?为何一个亏损十多万的公司却要补交三十一万余元企业所得税呢?
案情:
今年六月,江都市局稽查局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使用金蝶财务软件进行记账、整个核算程序清晰、账册记载规范,初步一看似乎没什么问题,但随着检查的深入,该公司采用少列收入、多列支出的手段进行偷逃企业所得税的事实终于浮出了水面。通过两天的检查,检查人员共发现了四个方面的违法问题:
1、将应税的收入记入“其他应付款”。该公司2004年“其他应付款”期初余额为120.70万元,当年未有发生额。检查人员通过检查2003年“其他应付款”发现,该公司的上述款项为收取的“招商区”的租赁费用,经进一步了解得知,该公司除了自己经营商品外,还单设了一块场地进行招商,对进入招商区的客户一次性收取五年的场地租赁费,五年金额合计150.88万元。2003年,该公司已按营业税申报收入30.176万元,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教育事业费附加合计1.645万元,2004年未进行纳税申报。
2、在经营费用中多摊销支出。2004年中,该公司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待摊费用150万元。经检查人员检查,该公司账面无固定资产——房屋的原值、账面也无房屋提取折旧的记录。经检查租赁合同发现,该公司的房屋是向江都市某大厦租赁的,租期十年。该公司摊销的费用为2003年对租赁房屋装璜发生的费用。2003年账面记载装璜费用合计450万元,装璜保修期为5年。该公司董事会决定,将装璜费用分三年摊销,年摊销150万元。
3、用回扣支出冲减营业收入。该公司2004年12月13日凭证记载:
借:银行存款1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0(红字)
预收账款151500.00元
经对凭证附件检查发现,此项款项为该公司出售购物卡的收入。该公司规定,凡发生团购业务(购物卡业务),购物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给予1%的回扣,其回扣形式为每购1万元购物卡赠送100元的购物卡一份,经查,该公司至今共发生团购业务443万元,支付回扣4.43万元。检查人员认为,该公司将支付的回扣冲减营业收入的行为不仅少缴了增值税,而且少缴了企业所得税。由于该公司的营业收入实行售价核算,因此,追缴增值税0.644万元,核增应纳税所得额3.786万元。
4、将不应扣除的工资列入扣除项目进行扣除。该公司共有职工143人,全年共支付工资总额112.39万元,人均月工资655元,并未超过计税工资标准,但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的在职人员中有22人属于临时工,其雇用人员未经江都市劳动局备案批准,全年共支付临时工工资13.25万元,同时提取应付福利费1.855万元。
处理、处罚决定:
1、追缴增值税:0.644万元;2、追缴企业所得税31.39万元,[(30.176+3.786+60+13.105-1.645-12.3)*33%];3、加收滞纳金1.72万元。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该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多列支出的行为认定为偷税,给予0.5倍的罚款,即罚款16.017万元(其中:增值税罚款0.322万元,企业所得税罚款15.695万元);5、由于该公司偷税额超过一万元,且偷税比率超过10%,根据《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江公局[2002]15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法理思考:
一、关于一次性收取租赁费如何作收入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的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租赁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该公司向招商区客户收取的费应按照五年的期限分期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该公司2003年收取招商区租赁费并按规定申报应属于当年所得的行为属于正确的行为,而2004年却未按规定记载当年收入,这样的行为显然属于隐匿收入的行为,尽管财务人员解释为年终忘记结转,但事实上该公司已造成了少列收入。由于租赁收入属于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因此检查人员在核增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了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事业费附加。
二、关于商业企业租赁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用摊销问题。根据规定,商业企业租赁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装璜费用按照租赁期限与可使用期限孰短的原则进行摊销。该公司房屋租赁期限为10年,可使用期为5年,那么该公司应按五年期限进行摊销装璜费用,年摊销90万元,而该公司按企业自己的规定摊销150万元,显然属于多支成本,对多摊销的60万应当核增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商业回扣问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总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22号)第一条中曾明确指出:“对纳税人销售货物支付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本案中该公司出现的回扣尽管是以购物卡的形式出现,而且购物卡在消费后该公司也记载了收入,但其财务处理上却又将该项收入进行了冲减,因而不但少缴了增值税,同时也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应付工资问题。检查人员在检查应付工资科目的过程中,往往只注意将工资总额与计税工资标准相比较,认为只要不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就可以列支成本。其实,在应付工资的检查过程中,我们还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江苏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0]395号)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未经劳动部门批准或备案的短期用工不论任何性质的工资性支出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检查人员将该公司支付的临时人员工资核增应纳税所得额就符合规定、顺理成章。同时对该公司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多提取的应付福利费1.855万元也不得列支成本。
五、关于亏损弥补问题。检查人员在与企业定案时,该公司财务人员提出对2004年度核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准予弥补该公司2003年度的亏损34.22万元。但这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否定。理由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规定,“对查增的所得额部份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而该公司当年的亏损12.30元则可以弥补。
该案涉及的问题虽然不多,但却属业务性的问题,有的还比较专业,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税务人员、财务人员应对每一项收入,对每一项扣除项目进行认真的审核,不但要审核其扣除标准,更要审核其是否真实、合法,有的还应审核其审批手续,只有这样才能准确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企业所得税流失,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