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某国际广告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8月,由某建工局和香港某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业务范围为电影、电视、摄影、报刊、印刷品、礼品、展销会、户外的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广告信息咨询;广告模特展示。
案件违法事实:
1、该公司下属的制作一部等十三个部门广告代理收入计入"应付帐款"科目,广告代理业务已完成,未及时结转广告代理收入,97年、98年共有14483015.98元未缴纳营业税及文化事业建设费。
2、该公司制作一部负责人张某用621084元为其他单位个人购车一部作为劳务报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部在制作广告过程中,发放导演、演员等人劳务报酬共计8948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客户总部1997年1月发放数人年度奖金共计3024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信息部1998年12月代扣753元个人所得税未缴纳。
3、该公司企业战略部写字楼的租赁合同金额900000元未按照规定贴印花税票。
案件处理结果:
1、根据1994年7月18日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第十条"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发布费后的余额。"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某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应计收入而未计收入的广告营业额共有14483015.98元,应按"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补缴营业税724150.76元。
2、根据京地税营[1997]514号文件《关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某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在补缴营业税的同时应补缴文化事业建设费434490.52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条的有关规定,某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下属的制作一部支付的劳务报酬;业务总部发放的职工奖金;信息部代扣而未缴的个人所得税共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62293.91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的有关规定,某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下属的企业战略部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应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租赁金额900000元的千分之一补贴印花税票900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收某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营业税滞纳金397198.08元,文化事业建设费滞纳金216460.90元,个人所得税滞纳金264337.21元,共计877996.19元。
6、根据1994年10月10日财税字[1994]65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该公司企业战略部房屋租赁合同未贴印花税票的行为处以罚款计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