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冈 来源: 江苏国税网
盐城市某商场是国有商业企业,主营进行百货日杂品零售。2005年8月初,我们根据日常稽查计划,对该单位2004年度缴纳地方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在对“应付工资”明细账审核时发现,该公司2004年8月、9月、10月三个月的工资发放有异常情况,有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嫌疑,因此我们对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了详细检查。
首先把这三个月的工资单与其他月份进行了缜密的比较对照,从中发现了三处疑点:一是人数及工资总额变化较大。其他月份该公司实发工资18人、6234.12元,而8月份则为27人、162488.50元,9月份为22人、10154.50元,10月份为36人、17310.50元,而该企业不属于季节性企业,人数一般不会变化太大;二是同一人各个月的工资相差悬殊,而一些人员工资应该相对固定,但实际情况却变化较大。例如该公司会计李某,其他月份工资额为526.40元,而8月份则为602元,9月份为709元,10月份为623元;三是工资单编制异常。其他月份的工资单中技能工资、岗位工资、物价补贴等项目齐全,而这三个月只列出了工资总额,没有工资具体项目。
接着,通过比较2003年各项财务指标得出:2003年财务费用要比2004年高的原因是:2003年兑现发放了职工集资利息4万多元。为什么2004年没有发放呢?带着问号我们将反映集资本金的“其他应付款------集资款”与2004年这异常的三个月工资的合计数进行了对比。呵,还存在着一定的比例关系呢,这会不会企业兑付职工的集资利息率呢?问号只是问号,要变成句号还需要进一步努力。
再后来,我们走访调查了个别职工,经过大量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一些明智的职工说出了真相,证实了我们的猜想。在掌握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突击询问该公司经理和财会人员,通过政策攻心,晓以利害,最终会计李某承认了8月、9月、10月发放的43603.5元的工资,实际上是该公司职工的集资利息。由于集资利息所得税适用20%的全额固定税率,而工资薪金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该公司便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段,编制假工资单,把集资利息分摊成三个月的工资发放,使职工人均都达不到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起征点,从而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帮助职工造成了偷逃利息所得税8720.7元的违法事实。
目前企业的融资形式多种多样,职工集资企业的首选方式,但发放形式千差万别,稽查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不仅要查验某项支付凭证,还应该对各种逻辑勾稽关系进行审核和必要的外围调查。
作者:顾向东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