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李记华
[案情]
马军是一位经营服装制作的私营企业老板。去年由于马身体不好,企业经营不理想,欠下3000元税款。今年3月,马把自己创建的服装厂无偿转让给好友张朋经营。前不久,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找马,要马缴清去年所欠税款3000元。因马生病无钱,企业又已转让,无力上缴所欠税款。后来,税务机关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马转让无效,在要马缴清3000元欠款的同时,还要出200元诉讼费。
[关键点]
私营企业所欠税款未缴纳前无偿转让无效
[解析]
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和法人应尽的义务,也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马军作为一家私营企业老板也不例外,必须承担偿还欠缴税款3000元的义务。在马军履行偿还偿还欠缴税款3000元的义务以前,马军无偿转让其私营企业的行为应当是无效的。
当前,处理上述情况的法律规定主要有:2001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构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本案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了撤销权,并向法院起诉马军。由于马军“生病无钱”,“无法偿还欠款”,却又无偿转让企业,因而,法院依法撤销了马军的“无偿转让”行为。由此所产生的费用也应由马军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