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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已判无效 已卖货仍需补税案例分析 

 
   
   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基本案情: 
   
    某私营小型酿酒厂老板李某。2001年6月12日,一个叫霍金的人到该厂购买1800件(每件12瓶)粮食白酒。因为当时没有现款,故在朋友的撮合下,李某便同意其用7吨散酒作质押。当时,还签订了一份经济合同,该厂卖给他的粮食白酒按当时的市场销售价10元/瓶,计216000元;他的7吨散酒作价140000元。合同还规定:霍金应当在2001年12月31日前将酒款结清,提走他的7吨散酒;否则,该厂将有权处理其质押的散酒。 
   
    霍金于2001年6月18日将1800件粮食白酒运到江苏省无锡市销售。当白酒快销售完时,霍金却被无锡市工商局和质量监督局联合查处,并被罚款8000元。工商部门查处的理由是:该厂生产的粮食白酒的商标与国内某名牌白酒注册商标极其相似,属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之后,霍金不得不将剩余的20件白酒除去商标,以每瓶6.50元的价格处理销售,取得酒款1560元。后来该厂多次找霍金结算酒款但他置之不理。无奈,李某于2002年3月将霍金质押在该厂的7吨白酒用于生产。即使如此,霍金仍欠该厂酒款76000元。 
   
    2002年11月,李某将霍金告上法庭,要求他给付该厂剩余的酒款。2003年2月,法院终于作出了判决: 
  1.2001年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双方相互返还财产; 
  2.鉴于应当返还的财产已经销售或使用,判霍金在无锡市被处的罚款和削价损失8840元由该厂承担; 
    3.霍金在判决书下达后10日内应给付该厂粮食白酒余款67160元。 
   
    2003年4月,霍金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到国税稽查局举报该厂销售白酒偷税。国税稽查局随后就派人调查,确认该厂当时销售的该批白酒没有在纳税申报表上反映。因此,国税稽查局认定该厂偷逃增值税31262.56元、消费税56774.36元。税务机关除责令该厂补缴税款外,还对该厂处以偷税额1倍的罚款。 
   
    既然法院已判决该厂与霍金的购销合同无效,则该厂与霍金的销售关系不存在。销售不成立,为何税务机关还要认定该厂偷税呢?到底是法院错了,还是国税稽查局错了?再说,假如销售成立,那么霍金购进该厂的白酒对外销售,当然也应该缴税。为什么国税稽查局不让霍金补缴税款,而只让该厂补缴税款,而且还对该厂罚款呢? 
   
   法理分析: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 
   
    这是因为: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行为。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通过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法院虽然判决该厂与霍金的购销合同无效,但该厂销售白酒的事实仍然存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而在该厂与霍金的业务往来中,已经完全满足了销售货物所必须具备的“有偿”和“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两个条件。因此,即使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但该厂销售货物的事实是存在的。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和《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第一条的规定,该厂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31262.56元、消费税56774.36元。同时,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都属于偷税行为,都应当进行无限期的追征,同时还应处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最后,国税稽查局没有追缴霍金应纳的税款是错误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霍金作为销售货物的个人,不仅销售从该厂购进的白酒应该依照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而且其将7吨散酒质押后不收回的行为,也属于销售行为,应该依照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同时,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不仅要追征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而且还要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国税稽查局只追缴该厂应缴纳的税款,而没有追缴霍金应纳的增值税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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