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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资格前取得的凭证不能抵扣的案例分析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肖文    
   
    近日,一家小型民营企业的会计打电话咨询12366。她说,由于以前因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税务资料,企业于2002年4月被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今年5月,经整改后,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企业重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事前得到消息,今年5月要恢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扩大生产规模,弥补以前损失,所以企业就在今年4月购进了一批原材料,准备加紧生产,取得了增值税发票11份,价税合计约25万元,并抵扣了进项税。谁知在7月份的税务检查中,税务检查人员检查到了这笔纳税申报资料和有关账册凭证,说企业不能抵扣这笔进项税款,并对企业作出了补缴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处以已抵扣税款50%罚款的处理。她实在想不通,企业购进这批原材料是准备在5月份恢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用的,有什么错吗? 
   
    洛阳市国税局12366的咨询员听完她的讲述耐心地告诉她,企业在恢复抵扣资格前取得的抵扣凭证的做法是错误的。 
   
    其一,虽然企业购进这批原材料是准备在5月份恢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用的,但企业取得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恢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前的。 
   
    其二,你们企业用4月份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是违规在前。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8月2日《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文件中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因此,企业取得的11份增值税发票,是在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间,属于“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所以是不能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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