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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企业注销,存货税金怎么办?的分析 

    编辑:金冈  来源: 江苏国税网 

    ●企业利用注销歇业进行偷税……  

  ●各地国税机关对注销企业的存货税金处理各不相同……  

  ●税收政策不明确!!!  

  ●面对注销企业,存货税金怎么办?  

    2002年12月11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刊登的关于《注销企业的存货能做进项税转出吗》(以下简称《注》)这篇文章,笔者作为一名基层税务人员,看了以后,认为有以下不同意见供商榷:  

   确实,目前企业注销存货的处理始终困扰着基层税务机关,而国家税法又无明确规定,各地执行的标准又不统一,有的做进项税转出、有的做视同销售补税、有的则不做任何处理。《注》中则认为不做任何处理完全合法,笔者则不敢苟同,原因有三:  

   其一,注销企业存货中有偷税嫌疑的存在。有些企业平时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以不开发票或以其他方式瞒报收入的手段进行偷逃税款,而在财务处理上则不能将成本进行结转,导致存货金额庞大,久而久之帐面的存货将越来越大,最后只能以注销企业的方式来消除存货,如果存货不处理,正中偷税人之下怀,达到偷税的目的。  

    其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有差别。一般纳税人采用进、销项核算,而小规模纳税人则不采用进、销项核算,换言之,一般纳税人的存货中含有已抵扣的进项税金,而小规模企业则不存在此类情况。如果将两者的存货统一不做任何处理,明显失去其公平性。  

    其三,企业帐面存货和实际存货会不一致。有些企业在注销时账面的存货往往比实际库存的存货要小,如果注销清算的税务人员比较负责,通过核对库存,可能会发现问题,查清短少的原因,进行处理。如果不负责任,就账查账,再按照“存货不作处理”,那么,国家的税款就会白白流失。  

  笔者了解了一些地方大做法,各地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方法也不尽一样:  

  1、有的地方的做法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前,在对其进行全面税务清算时,其库存存货一律要做正常销售,并不得压低价格,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金,同时,对其期初存货以征税金额计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同时,文件还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将库存存货列出清单,国税部门应对存货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核实,并在此基础上,签注检查核定意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后,如发生存货销售需开票时,可凭国税部门家产核定的存货清单,到国税机关开票窗口进行开票征税(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的出发点是为了防止有些企业利用政策的空子进行偷税,同时文件的制定也有当时的历史条件。但从目前而言,随着执法责任制的不断强化以及纳税人维权意识的增强,该文件存在的问题还是十分明显的。  

    首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前,在对其进行全面税务清算时,其库存存货一律要做正常销售”违背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货物并未完成销售这个环节而征收税款显然是违反政策规定的。  

  其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后,如发生存货销售需开票时,可凭国税部门核定的存货清单,到国税机关开票窗口进行开票征税(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条的可操作性不强。因为到窗口开票时还要不要征税,如果征税的话,对纳税人就是重复征税;不征税的话,对窗口开具门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上显然无法操作。  

  2、有的地方的做法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对其库存存货中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笔者认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作了明确的规定,对注销企业的库存存货中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显然有悖政策规定。  

  企业注销时肯定会有一定数量的库存存货,有的是真实的,有的则是虚假的,国税机关如何坚持政策严格执法,堵塞偷税的漏洞,同时又要兼顾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从执法责任的高度来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个问题,在当前来说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笔者认为,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过程中,存货的税金按照如下方法处理较为妥当:  

   第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前,国税部门必须对其进行全面税务清算,出具详细的调查报告,报告中必须真实反映出企业注销时前两年的库存存货的情况,从静态资料中反映出存货是否有异常。  

  第二,调查人员必须在清算日当天对企业库存存货进行账实核对,然后分别情况处理:一是对账实相符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九条,既不能视作销售也不能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二是对账实不相符的,一方面要查明原因,另一方面对是属于货物发出的要按照销售义务已经发生,按照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金,对属于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则要按照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同样如此,一般纳税人在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时候,也可参照实行。  

   当然,由于笔者水平有限,写此文的目的其实也是想引起各级的重视,切实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存货的税金问题,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税务干部的执法责任。

  作者:缪炬光 作者单位:宜兴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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