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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挠税务检查要负法律责任的案例分析 

 
   
   来源: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某县国税局在对某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偷税行为,遂对有关资料进行了复制。但该企业以种种借口为由,拒绝税务机关进行复制,对此税务机关对该企业作出了5000元的处罚。接到处罚决定后,企业老板十分后悔,没想到这么一个举动,却让他这个原本就不太宽裕的小厂挨了这样一个处罚,觉得实在不值。 
       
    《税收征管法》第70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6条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情形给予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此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5条还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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