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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余发票用来掩盖账外收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胡海啸,赵圣伟,张梦谦   
   
    日前,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处了一家利用账内发票掩护账外收入偷逃税款的企业。企业被责令补缴税款、罚款、滞纳金1.9万元。同时青岛市国税局将该企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被查企业是一家经营副食品的公司,1997年改制为股份制企业,主要经营调味品等。 
   
    检查发现,由于该公司经营的调味品品种多、价值小、发生的业务频繁,因此为了便于管理,该公司规定在销售货物时一律由业务部填开自制的销货凭证,一式三联(客户一联、财务一联、业务一联),客户凭此凭证到仓库提货。销货凭证上具体填写了销售货物的品名、数量、客户名称等原始明细资料,作用相当于出库单,月底一律根据销货凭证分品种进行归集计提收入、税金并结转成本。 
   
    在每月计提销售收入及销项税时,企业不是逐笔业务记账,而是月底汇总计提,汇总的凭证后附带开出的自制销货凭证。如果购货方索要发票,则开具发票;如果不索要,就不开具发票。由于发票开具的数额不影响纳税数额,因此单纯从账面上看,企业核算规范,似乎不存在税收问题。 
   
    但据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该公司销售给临沂某食品厂货物取得的收入未申报纳税。于是,检查人员将该公司2003年~2004年销售给临沂某食品厂的11份发票全部找出,并与该公司的销货凭证逐份对照,结果无一相符。从其记账的销货凭证中,也找不到销售给临沂某食品厂的记录。面对这一情况,该公司财务人员不得不承认企业偷税的事实。 
   
    据财务人员交代,该公司账内销货凭证的销售业务有一部分面向个体摊贩,这些摊贩一般都不索要发票,所以就多出一些发票来,于是公司就另外开展一些账外经营的业务。但由于账外经营的对象有时索要发票,所以就将账内剩余的发票开给了账外销售的客户。靠这种做法,他们将一部分收入隐藏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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