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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真发票为何还受罚?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戴红军    
   
    近日,某地税局稽查局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某公司对自己在支付出租方29000元房租时,因接受的是建筑业的专用发票,对税务部门以发票违章为由进行的处罚感到有点委屈,认为自己接受的是税务部门的正规发票,同样是发票,为何还要受处罚呢?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另外,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作为出租方,在取得这笔收入的时候,应当提供给承租方的是房屋租赁业专用发票,而不应是建筑业专用发票,擅自扩大了发票使用范围,同时由于出租方在提供建筑业专用发票时,只申报缴纳了3%的营业税,对租赁行为偷逃了12%的房产税3480元,另因租赁业和建筑业之间的税率差也少缴了营业税580元〔29000×(5%-3%)〕。  

  不难看出,同样是发票,却因为使用范围不同,使国家税款受到损失。所以说,税务机关按规定处罚是有理由的。对此,税务部门也提醒广大纳税人,在接受发票的时候,应当着实分清接受的发票和业务范围是否一致,以避免接错发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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