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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发黄的废纸片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翁和生,周玉生   
   
    近日,江苏省泰兴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泰兴某木业制品公司作出了补税239670.18元,罚款143802.11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由于该厂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税务机关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04年12月14日,泰兴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一股依法对泰兴市某木业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 
   
    该企业地处城乡接合部。检查人员几经周折才找到企业的办公室。刚进办公室,就发现办公桌上有一张已经发黄的纸片,上面记录了该公司2003年发售给建筑公司的钢材记录。检查人员当即向屋内人员出示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但是办公室的两位女同志否认是木业公司的财务科,拒不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并且慌慌张张地企图将办公桌抽屉内的一些资料撕毁。 
   
    检查人员连忙制止了她们的行为,同时将情况向局领导作了汇报,局领导当即增派人员赶赴企业。税务人员在履行法定手续后调取了该企业2003年1月~2004年10月的所有账册和凭证。 
   
    通过检查企业的账册凭证及发票存根联等一系列资料,检查人员并未发现木业制品公司与纸片上所列的建筑公司有任何业务往来。询问企业财务人员,他们都说,那是一张废纸片,他们也不知道纸片从何而来。 
   
    于是检查人员按纸片所记载的建筑公司进行外调检查。从建筑公司的往来账及凭证看,该建筑公司与木业制品公司并无任何往来。但是细心的检查人员发现,该建筑公司2003年1月份的凭证中有一份复印件与在木业制品公司桌上发现的纸片一模一样。通过耐心的政策宣传,建筑公司的会计道出了与木业公司的业务往来全过程。 
   
    木业公司自2003年起销售钢材给该建筑公司,价格比市场价便宜20%左右,但是前提是不开具发票。建筑公司将钢材款全部汇到木业公司另外开设的某物资经销部的账户上,货到付款。购销双方知道这种销售方式与税法相悖,但出于双方经济利益考虑,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销售合同,以免留下后患。 
   
    在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后,接下来的检查势如破竹。木业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说出了他们的经营秘密。以企业记载的账外账为依据,税务机关确认该木业制品公司账外销售钢材1649595.74元,偷税239670.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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