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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心机偷税18万 细稽查从重施处罚

    
    2004年7月,老河口市国税稽查局在对本市一家棉业公司近年来的税务检查中,通过仔细审核,认真把关,挖出该公司企图瞒天过海钻国家税收政策空子,多列增值税进项税额185290.12元的违法实事。  

  该棉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涉及棉花收购、轧花等,检查前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1952666.83 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504号《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计算问题的通知》精神。棉花经营企业库存商品棉按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补提范围为“2000年4月末库存的1999年7月31日以前收购、并按10%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库存商品棉”。  

  棉业公司在执行上述政策的会计操作中,断章取义,按1999年度《库存商品明细帐》7月底库存商品棉余额13457361.33 元,补提进项税额403720.84(13457361.33×3%)元,截留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504号文“2000年4月末库存的”一句话,却隐瞒了1999年8月1日-2000年4月末期间该公司已销售动用的1999年7月31日以前收购,并按10%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库存商品棉问题。  

  经检查核实,该公司有两家二级单位在1999年8月1日- 2000年4月末期间,销售了1999年7月31日以前收购、并按10%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库存商品棉,合计销售商品棉成本6176337.44元,企业多提增值税进项税额185290.12元。  

  目前,老河口市国税稽查局已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调整相关帐务,冲减上期留抵,并对其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从重给予了税务行政处罚。  
 
   来源:湖北省老河口市国税局稽查局   作者:付皇亭 兰志军 辛万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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