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一服装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判刑
来源:新华网福建国税之窗 作者:汪合传
近日,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对南平市天和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单位南平市天和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罚金15万元;对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曾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对为南平市天和服装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
被告单位天和服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缺少进项增值税发票,遂与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的祥兴服装厂业主张某商定:由张某负责开具完全没有实际经营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曾某的公司,张某收取其中5%手续费。2003年9月,被告人张某在代他人购买布料时,让某供货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天和公司,并按事先约定,收取曾某手续费 5000元。 2004年 8月至 10月间,张某在向某供货公司购买布料时,再次让该公司将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具给天和公司,从中收取曾某手续费1.2万余元。天和公司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产品进出仓单等办法将上述虚开的六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30余万元),向南平国税局申报并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5.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