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分厂 原是为偷税
基本案情:
2005年1月28日宿豫区国税稽查局接到安徽省宿州市发票协查函,要求协查宿迁市XX复合袋有限公司2003年9月11日开出的三份专用发票,发票开往宿州市XX塑料厂,发票涉嫌虚开税款3.1万元,价税合计18万元。此协查函引起了该局的高度重视。随即开始对该公司2003年度的纳税情况实行调帐检查。所协查的三份发票已作销售收入,也记扬子分厂往来,未记宿州往来。从企业提供的帐簿资料中,宿豫区国税稽查局发现该公司购进的原材料全部申报抵扣,销售原材料也按规定提了销项税,但未做其它业务收入处理,而是直接冲减原材料,记扬子分厂往来。同时发现该厂2003年度帐面亏损190多万元,很不正常。宿豫区国税稽查局针对原材料销售问题进行了内查外调,并责令扬子分厂提供聚丙烯进销情况有关数据资料。由于该厂不提供,申明扬子分厂没有账,是公司统一核算,在此情况下该局分析,扬子分厂肯定有账,否则公司无法控制原材料的销售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只有根据发票注明的材料购买方去调查他们的货款 ,该局先后到东台、苏州、武进等地进行调查 ,发现武进有一家编织带厂账面反映欠该公司聚丙烯原料款27万元 。但该公司账面没有反映,都记在扬子分厂的往来上,随后宿豫区国税稽查局对公司法人代表张某进行询问,张某开始不承认,但是对此债权问题又无法解释,在稽查人员政策攻心和宣传教育下,最后公司法人代表张某不得不承认扬子分厂有账,并提供了扬子分厂的帐薄资料。
经核实,XX复合袋有限公司2003年度购进聚丙烯原料2538.95吨,公司生产耗用610吨。对外出售1928.95吨,价税合计6486071.12元。已开票入帐提销项税的599.5023吨,价格2059983.04元,税款350197.12元,已开票未入帐285.04吨,价格986170.09元,税款167648.91元。此笔业务在宿豫区国税稽查局调帐时入帐并申报纳税。
销售原材料 1044.4077吨,价税合计2922071.96元,这一部分原材料未作销售,企业在帐务处理上记入生产耗用。(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后转入自制半成品。2004年元月又申报半成品销售1212894.02元,销项税206191.98元)实为记假帐。在销售原材料方面,查补增值税218382.58元,同时查补其它项增值税款32184.26元。合计查补增值税250566.84元。
处理结果:
1、追缴增值税250566.84元。
2、对企业做假帐的行为认定为偷税,并对其所偷税款处以0.5倍的罚款。
3、对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行为处以6000元的罚款。
4、企业偷税比例为52.36%,偷税数额较大,超过移送标准,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稽查建议:
1、对企业帐簿资料检查的同时,要重点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该企业就存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期申报 ,也不做帐务处理的问题。
2、对企业亏损较大的情况要进行全面分析,特别是私营或承包企业。帐面亏损对他们来说不影响真正的利润,假亏损很可能就是偷税的前提。如该企业销售原材料不 入帐,作生产耗用处理,导致帐面亏损较大,但真正的目的是偷逃销售材料税款。
3、在对企业实施检查以前,要掌握企业的生产工序和流程,这样才可以帮助发现深层次的偷税问题。
作者:徐业平 王永成 作者单位:宿豫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