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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别让权力过了期 

                  纳税人,别让权力过了期 
   
   来源:华安国税局   作者:周瑞金   
   
    基本案情:  
    近日,笔者与某公司财务人员闲聊时,谈及他们公司由于补提固定资财折旧而被处罚的事:上年五月税务稽查局对其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该公司2001年度补提了2000年折旧合计6535.35元。后来被处于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3348.23元。该公司财务人员无不感慨地税:他们交了一笔“冤枉税”。某公司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关键就在没把握好权力的使用期限。  
    法理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9号文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据此,某公司这笔折旧费如果在2000年计提,就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年不计提就视同权力的自动放弃。来年不得补提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扣除了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此外,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视情节给予处罚。  
    这个公司由于使用了“过了期”的权力,而为此付出了三千元的代价。在现实中纳税人往往只重视其享有的权力,却忽视了权力的使用期限。去年笔者曾检查一户亏损企业的增值税的交纳情况。检查中我们发现该企业有许多应提费用项目都没提。当我们辅导、建议他们如何提取时,企业财务人员却不耐烦说:“都已经亏损了,提取费用又能怎样,也只不过增加亏损而已,倒不如等有了盈利再提。”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等企业有了盈利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企业补提的亏损年度的费用,是不可以做为亏损额而加以弥补的。所以当企业盈利的那一天,企业当年应提未提费用给企业造成损失将永远不可以弥补。套用一句时髦话叫做“权力不用,过期作废”。因此纳税人在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力的同时必须充分注意权力行使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了纳税人很多的权力,但很多权力都明确规定了使用期限,诸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笔者,曾看到了一则报道,说的是某纳税人2002年2月9日,被税务机关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从银行账户上划缴该纳税人应缴的税款20.4万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做法不服,但一直到了2002年6月20日,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以该纳税人的诉讼期限为由,驳回了该纳税人的诉讼请求。因为,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以及《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到2002年6月20日,时间已经远远超过复议申请期限,该纳税人已不再具有复议申请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须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因此,应失去了诉讼的权力,这不能不令人惋惜。  
    因此,纳税人在懂得自己有哪些权力的同时,千万要把握好权力使用的期限。别让权力过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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