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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修车还要纳税吗? 

                  免费修车还要纳税吗? 
   
   来源:中国税网       
    基本案情 

    2003年12月,某市地税局稽查人员在对一家运输公司2002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30多部货车已使用多年,但全年的维修费用不到5万元,平均每辆车的维修费还不到2000元,情况异常。该公司财会人员解释,公司于2002年1月底与另一家单位协商,用闲置的场地投资,成立一家汽车修理公司。运输公司不参与修理公司的经营,但修理公司必须每年为运输公司免费修理汽车达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部分,则由运输公司按价支付。运输公司认为不用纳税,对此未进行账务处理,也未申报缴纳税款。市地税局依据现行政策的规定,对这家运输公司补征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加收滞纳金,同时按偷税课处少交税款1倍的处罚。 

    法理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修车不付钱”会不会产生纳税义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本案中,运输公司修车时虽然没有取得收入,但是却取得了无须支付修车费的经济利益,因而已经在实质上构成了取得收入,完全满足现行税法所确定的营业税的全部课税要素,理应申报缴纳营业税。 

  那么,运输公司要按什么税目缴纳营业税呢?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规定:“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按照此规定,运输公司应当按照“服务业”申报缴纳营业税。 

  同时,《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家运输公司少计不计收入的行为构成了偷税,税务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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