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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年没有一笔招待费? 

                    企业一年没有一笔招待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胡朝晖,罗学功,朱进元,夏辉     
   
    湖北省麻城市国税局最近在对一家房地产企业开展的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中发现,这家企业一年中竟然没有一笔业务招待费支出。  

  麻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登记开业,公司业务主要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检查人员发现,这家公司在2004年度竟然没有一笔业务招待费支出。检查人员就此询问公司的财务人员,得到的回答是,公司老板要求勤俭节约,所以公司也就没有请客送礼、公款吃喝的行为。  

  “一个企业会没有一笔招待费开支?”检查人员还是头一回遇到这样的事情。带着疑问,检查人员在接下来的账务检查中就格外细心起来。结果他们发现,这家公司的“待摊费用—其他”科目数额较大,来源异常。于是,检查人员对每一笔支出、每一张凭证仔细核对,发现公司原来将2004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14万元,全部计入“待摊费用—其他”科目。  

  在事实面前,公司会计不得不承认:他们所谓的节约,其实就是想办法将招待费多列支出、虚报亏损。原来该公司会计熟悉税法,深知企业业务招待费数额过大(14万元),而收入比较小(1.5万元),按照税法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的比例,企业能够税前扣除的招待费很少。于是他想出在账簿上设置“待摊费用———其他”科目的办法,想借此进行逐步分摊以求蒙混过关。  

  进行调查取证后,麻城市国税局对企业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企业行为属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依法处以2万元罚款;责令企业15日内调整相关账务。该公司在期限内缴清了罚款,并进行了账务调整。  

  据负责查办该案的麻城市国税局稽查局有关人士介绍,尽管被查企业没有构成所得税偷税行为(该公司2004年度亏损40万元),但是他们将招待费计入“待摊费用———其他”科目,企图逐步分摊的做法,也是一种税收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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