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苏国税网
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扬州市邗江某电子器材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于2005年9月开办。该单位主要从事黄铜棒、接插件制造销售,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5年9月—12月,该单位申报应税收入400574.10元,销项税金68097.62元,进项税金55141.34元,应纳税金12956.28元,期末库存商品余额 80863.15 元,税负3.23%; 2006年1月—12月,该单位申报应税收入1349522.27元,销项税金229418.73元,进项税金188826.63元,应纳税金40892.10元,期末库存商品余额213442.20元,税负3.03%。
案情简介
因该单位是用废企业,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首先到该单位的生产车间和货物存放地了解生产过程和成品存放情况。经实地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货物的主要原材料是废铜屑,生产现场有大量正在使用或未使用的废铜屑,成品—黄铜棒数量与账面记载基本一致。对税负较低的问题,该单位实际经营人解释:2006年铜价不断盘升,原材料—废铜屑的收购价格依市场价格而定,但产品因事先与客户约定销售价格,客户不同意调价,造成销售价格与收购价格不匹配,税负较低。企业的解释合情合理,账面记载又无瑕疵,看似无问题。
在对该单位的帐簿、凭证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发现:该单位收购废铜屑取得发票途径有:一是生产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两种发票开具的共同点是:都能清楚的反映货物名称、数量、单价,收购材料的数量与成品生产的数量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检查人员决定改变稽查方法,从原材料收购数量入手寻求案件的突破点!经核实,该单位2005年9月—2006年12月共收购废铜屑49000公斤,询问该单位的负责人、会计、仓库保管员,他们一致回答:收购业务交易是真实的!检查人员不动声色,再到生产车间向多名工人询问,工人解释:该单位自开办以来,一直控制投入与产出比,按现有的设备和生产能力1公斤废铜屑可生产0.8公斤的黄铜棒。检查该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账未发现有新增设备,进一步检查库存商品明细帐,检查人员发现:所属期间,账面记载黄铜棒生产量是36000公斤,如按废铜屑与黄铜棒投入产出比1:0.8计算,同期生产黄铜棒的数量应是39200公斤,与账面相差3200公斤的黄铜棒哪里去了?
带着疑问,检查人员向该单位的负责人交代相关政策后,该单位负责人不得不承认:生产的黄铜棒主要销售给下游生产接插件的单位或个人,为了“节约成本”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对上门购买黄铜棒的个体户采取现金结算、不开发票、价格适当优惠政策。该单位提供的逐日销售明细记录显示:2005年9月—2006年12月共出售黄铜棒3200公斤,向对方收取现金99758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14494.74元。
案件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对该单位采取现金结算、不开发票的方式出售黄铜棒给个体户取得收入99758元,决定补交增值税14494.7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决定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罚款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3、该单位所偷税款已超过移送标准,决定将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件启示
该案件查处后,我们得到以下启示:
1、更新稽查理念,优化稽查方法,有的放矢开展稽查工作。该案件的检查过程中,如果按“就账查账”的老方法,问题不会显现。实际检查中,要求检查人员扩展稽查视野,善于运用多种稽查方法,于细微处查找突破点,发现问题一查到底。
2、受利益的驱动,纳税人偷税手段有较强的隐蔽性。通过“账外经营”、“体外循环”等手段偷、逃税款是当前纳税人最简单、最惯用的手法,这就要求稽查人员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运用《征管法》赋予稽查人员的权利,坚决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做斗争。
3、加大对用废行业的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用废行业的最低税负应达4.53%(如收购10000元废旧物资,不加价再以10000元出售,则应纳税金为453元=10000/1.17*17%--10000*10%),国税管理分局应针对该行业的特殊性,对税负较低、久亏不倒的企业及时进行纳税评估,切实发挥“4+1”联动机制的作用,发现问题按规定的程序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