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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固定资产销售行为是否免税?案例分析

  来源: 江苏国税网 

    笔者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一户纳税人销售一批已使用过的外购固定资产给另外一户企业,其中有数项固定资产在初始购进时未取得普通发票,该纳税人咨询销售该批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文件之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 [1995]288号)文件之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因此笔者认为销售该批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应分别具体情况进行税务实务操作:
  
    (1)对于在初始购进时未取得普通发票的固定资产因其不能提供真实合法的凭证证明“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不符合国税函 [1995]288号文件规定所应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因此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2)对于在初始购进时已取得普通发票的固定资产应把握以下二个关键点:  

    ①.结合新企业会计准则,核实所出售固定资产的原值的真实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外购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断:如果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购入后即可发挥作用,因此购入后即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如果该项固定资产只有安装调试后,达到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的标准,该项固定资产才可发挥作用,才意味着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因此在核实所出售固定资产的原值的真实性过程中应把握纳税人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是否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是否发生在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  

    ②.核实纳税人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中该项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列入并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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