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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陷囹圄执迷不悟 看守所里虚假申报的案例分析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前,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偷税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偷税21061.46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93%,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此外,因被告人黄某还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的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处罚金30000元。 

  2006年5月26日,根据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公安机关转来黄某经营梁化镇黎光沙场涉嫌偷税的有关材料线索,惠东县地税局稽查局对黄某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了立案检查。 

  经查,1999年1月22日,黄某与黎光管理区签订开采河砂承包合同,合同期10年。黎光砂场位于惠东县梁化镇黎光管理区红岭岗约3000米河段中,在2002年至2003年中,由黄某自购抽砂船,聘请2名工人从事河砂采挖以及日常管理工作。黄某的砂场在未经政府部门批准、未办理任何开采河砂合法手续,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情况下,就组织人员采挖河砂出售。 

  地税机关调查时,黄某已身在看守所。他承认2005年1月至8月聘请抽砂船在惠东县梁化镇黎光村河段经营采挖河砂对外销售,未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未建账也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各税。在此期间,黄某采挖河砂421船次,每船采挖河砂90立方米,共采挖河砂37890立方米,并以每立方米河砂10元~15元的价格对外出售,所抽的河砂已全部销售完,共取得销售收入517608.49元(不含税),地税机关查补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74030.42元,并书面责令黄某限期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2004年12月31日之前经营黎光砂场的应缴税款。 

  黄某于2006年6月14日在惠东县看守所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了纳税申报表。申报1999年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采挖河砂2000立方米,取得销售收入10000元。后经询问,黄某说,2002年、2003年各采挖河砂1000立方米,取得销售收入各5000元。2006年6月26日,公安部门又转来黄某在2002年8月~2003年5月期间采挖河砂对外销售取得收入涉嫌偷税的有关材料。当地税务机关于2006年7月3日再次依法对黄某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经查实,黄某经营的黎光砂场2002年8月至12月采挖河砂20772立方米,但只申报了1000立方米,少申报19772立方米,取得实际销售收入112849.53元(不含税)应缴增值税6770.97元;2003年1月至5月31日期间,采挖河砂3290立方米,已申报1000立方米,少申报2290立方米,取得销售收入12000元,应缴纳税收720元。地税机关根据调查证据和会计及所得税可扣除项目应遵循的配比原则、合理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对黎光砂场2002年8月~12月31日、2003年1月~5月31日的生产、经营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了核算(注:应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核算出黎光砂场2002年度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支出为92355.68元,2002年度取得应税所得额20493.85元;2003年度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支出为56907.60元,2003年度应税所得额为44907.60元。黄某对地税机关的核算结果没有异议。 

  当地国地税机关对黄某作出相应处理后,检察机关认为黄某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偷税行为,遂于2006年11月7日向惠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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