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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工作配合力度 强化税收管理手段依法打击利用发票在税收领域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例分析 

 
来源:新疆地方税务局  

  自地税机构组建以来,我们阿克苏地区各级地税机关始终把发票的管理和监督,作为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流失漏洞的重要具体工作,为加大管理力度,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就健全管理机制、完善管理措施做了大量积极有益的探索。去年年底,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重点工作部署,在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一举侦破涉案金额高达5.2亿元的“10.14”新疆特大制售倒卖虚开普通发票案,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力地遏制了制售、倒卖、虚开普通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扩散蔓延的势头。
  现就这起案件的查处情况和破案后的反思以及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的设想汇报如下:


           一、“10.14”特大制售倒卖虚开普通发票案的查处情况


  (一)案件线索的获取,得益于地税干部对地税事业的忠诚。去年10月份,阿克苏市地方税务局一位干部无意中获悉了在该市华能商贸城可以低税率开取发票的信息。大致情况是:只要购买者按发票开具收入额度的2%付费,无论什么业务的发票都有人供应,而且开据金额越大、价格越低。这个情况经过证实上报后,引起了区局领导和阿克苏地委、行署以及阿克苏市委、政府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在地区地方税务局和阿克苏市委、政府的具体协调下,由阿克苏市公安、地税联合组成专案组,按照“追源头、端窝点、打团伙”的思路展开彻查。
  (二)案件的顺利侦破,得益于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和有关部门的紧密配合。这起案件的前期侦破工作重点在阿克苏进行。通过对几次购票过程的秘密监控,查清倒卖发票者是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的犯罪团伙以及犯罪网络遍及全疆、涉案发票来自乌鲁木齐等地的基本案情后,专案组把主战场转移到乌市。
在乌鲁木齐的侦破工作,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组织协调,全疆地税系统积极配合;自治区公安厅经侦处将该案作为督办案件,把经侦处的警力并入“10.14”专案组,指挥全疆公安经侦系统统一行动,多地区、多警种、多部门联合作战,采取蹲点守候、化装侦察和使用侦察技术控制等手段,将60余名可疑人纳入布控网络。
  自治区地税局党组书记吴琪林强调:“全区各地无论哪里出现非法制售、倒卖发票的线索,都要跟踪追击,在哪里露头,就在哪里打掉,让其在疆内无市场”。时任局长冯志明指出:“对假发票案要深挖案源,重拳出击,打掉窝点;地税系统内部要针对发现的问题,切实采取加强发票管理有效措施;办案经费及时安排”。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张英俊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征管处、票证管理所等部门的负责人,对专案组多次进行慰问,两次在博格达宾馆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配合专案组调查取证和深挖案件线索、扩大战果的工作方案,并在人员、车辆及经费上给予支援;全疆16地州地税机关积极配合取证工作,核实了大量犯罪证据。
  这起案件共捣毁8个犯罪团伙,端掉33处制售、倒卖发票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57人,现已逮捕21人;收缴各类普通发票1.5万余份、犯罪团伙伪造的税务机关税款征收专用章134 枚、伪造的公司印章101枚以及大量制作虚假发票的电脑、打印机、涂改发票专用化学药剂等作案工具。目前案件已进入检察机关起诉程序,正在开庭审判阶段。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批示:“此案干得好!应进一步深挖下去,潜逃内地的犯罪分子应加大追逃力度,决心抓捕归案”。国家公安部也派专人飞抵乌鲁木齐对专案组进行慰问。


                二,“10.14”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


  “10.14”案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作案手段有三种:
  一是成立虚假公司,到税务机关套领发票,大头小尾开具发票达到偷税目的。
  二是从内地购买假发票,在新疆境内销售,牟取暴力。
  三是到税务机关开具小额“一体”发票,利用化学涂改药水涂改后,在自备的开票机上重新填开大数额进行贩卖。
  三、制售倒卖普通发票犯罪案件的主要成因
  根据“10.14”案涉案人员多、涉案地域广、涉案案值大且呈多发、高发态势的特征分析,制售倒卖普通发票犯罪案件的主要成因有四种:
  一是买方市场活跃。在“10·14”案件中,购买虚假发票的人员,主要是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和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法人及其财务人员。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包人既可以以实际工程的发生额用低税率的支出购买虚假发票,又可以购买虚假的发票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实施偷逃税。行政事业单位的法人和财务人员购买虚假发票,以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侵占、贪污公款,中饱私囊。这些情形给制售倒卖虚开假发票的不法分子提供了经营非法勾当的大市场。
  二是非法获利空间大、获利快。以“10.14”案犯罪嫌疑人马某在某地倒卖一张百万元版的假工程发票为例,马某将其以填开金额200万元×1.5%的价格卖给下家,非法获利3万元;其下家又以200万元×2.8%的价格卖给了某电力公司,收款5.6万元,除去从马某手中购买发票的3万元成本后,非法获利2.6万元。
  三是行政处罚措施缺乏惩戒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六种行为和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行为的处罚标准偏低。
  在“10.14”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陈某以虚假注册公司的手段,蒙骗税务机关大量领购发票,而后以“大头小尾”的方式将发票联大肆出售。仅在2004年2月至11月2日,就从税务机关骗购发票307本。但由于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其底细,而无法悉数“没收非法所得”,仅凭“责令限期改正和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很难达到惩戒的目的和标本兼治效果。这也是制售、倒卖普通发票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的根源。
  四是被司法机关立案打击标准高、风险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中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普通发票50份以上和非法出售普通发票50份以上才予追诉。从某种意义上讲,由于司法案标准高,法律给部分制售倒卖发票的违法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四、今后加强发票管理的建议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内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发票发售、保管、缴销等各项管理制度。坚持对已使用发票的“三级审核”制度,即票管员、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三级审核。推行缴销发票按比例实行调票核查的管理办法,即:按行业和经营规模划分,对纳税人每次缴销的发票,按其用量大小和使用的情况确定出必须调票核查的比例。结合日常征管工作,把发票的日常检查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大额发票核查制度,对房地产和建筑行业等开具大额发票的企业进行重点的检查,不断完善发票协查机制,严格执行发票协查制度。在发票检查中,对疑点大、问题多的纳税户,提交稽查部门进行重点检查。
  (二)改进发票印制防伪技术。当前我们地税系统发票存根联和发票联整张涂炭,而且涂炭颜色相同,不法分子正是在利用这种缺陷虚开、倒卖空白发票。由此建议:将发票存根联和发票联上的涂炭改为不同的颜色,同时改变整张涂炭的做法,仅在填开部位涂炭,这样可以从技术管理上实现离开“存根联”就无法填开“发票联” 的效果。同时在“一体发票”上设计防伪标识,提高技术含量,严防伪造。
  (三)加强部门配合,加大管理力度。税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坚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的方针,进一步建立健全协作办案机制,加大协作办案的力度,继续严厉打击制售、倒卖、虚开发票等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税务部门一旦发现使用虚假发票的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公安机关要以“追源头、打团伙、端窝点”为重点,做到“露头就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
  进一步加强与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加强对行政事业性票据的管理,要求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消费行为索取合法发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取得的票据要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予签字报账,审计部门要严格控制违规票据入账。
  针对“10.14”案件发现的大量伪造普通销售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问题,在发票的检查中必须加强与国税局的联系,要建立一定的协作配合机制,共同打击发票违法犯罪。
  (四)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宣传辅导工作,建立发票管理诚信激励机制。一是要提高用票单位和广大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对发票的认识,在充分利用好广播、电视、报刊、公告、标语、专栏、传单等媒体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各种渠道和形式把发票法规知识宣传好,使广大消费者和用票单位能真正了解发票的用途和发票取得、使用、保管以及如何识别真假发票等方面的知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协税、护票的良好氛围。二是税务机关要定期举办发票管理培训班,向用票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发票管理员和开票员系统地讲解发票管理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特别是单位领导使他们能够正确识别真假发票。
  (五)研发推广“普通发票真伪鉴别查询信息系统”。借鉴“金税工程”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上取得的成功经验,凭借信息化建设优势,在全疆建立起一个畅通无阻的“普通发票真伪鉴别查询信息系统”,在发票查验上实现上下联通、跨区联网,为全社会搭建和提供查验、识别发票真伪的技术平台。
  (六)认真落实税收专管员制度,把发票管理作为考核税收专管员管理质量和效率的主要内容,加大发票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情况的日常督促和检查力度。
  (七)在普通销售发票的管理上,应进一步加强国、地税的协作配合,可以在物流中心、大型超市等购物中心联合推广税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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