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苏国税网
----高淳县局破获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虚开专用发票串案
一、案件来源—海关协查现端倪
2006年年初,高淳县国家税务局结合2006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了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增值税的专项整治活动,将纳税人申报比对信息不符的海关完税凭证共83份,向涉及海关发出了书面协查函。深圳文锦渡等海关回函证实:有50份海关完税凭证属于虚假票,涉案企业共14户,涉案税额达222万元。其中南京吉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接受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11份,涉及税款:78.29万元,南京宇仲贸易有限公司接受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12份,涉及税款32.43万元,于是两公司被高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列入了重点检查对象。
二、企业基本情况
A:南京吉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2002年9月19日成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人代表:路松,实际经营地址:南京市虎踞北路12号2号楼,主要经营:电脑及外设产品、化工原料等。经营方式:批发、零售、服务。
B:南京宇仲贸易有限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零售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4年3月22日开办,法定代表人:易明,实际经营地址:南京市百子亭28号10幢,经营范围为:电脑及电子产品、日用百货等销售。
三、案情分析—征管资料现异常
对两案进行立案后,稽查人员通过调阅、分析静态征管资料发现:南京吉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2004年10月前,每个月的销售额基本保持平衡,但在2004年11月至2005年1月销售额大幅上升,而取得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的月份恰好正在此期间。按常理分析,一般企业若要虚开发票,扩大销售收入,又要不交增值税,就必需使进、销项达到平衡,从资金角度考虑,现金交易又是最好的幌子,虚进的目的是为了虚出。该公司接受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的月份,销售额猛增,种种迹象表明该公司存在虚开专用发票的可能性很大。
四、实地检查—初次交锋陷困境
带着案情分析结论,检查组一方面按程序快速调取了南京吉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经营以来的账证资料,进行调账检查,另一方面根据检查发现的疑点有针对性地对该公司法人代表路松先后进行了三次询问,在询问中,路松都称“吉米”公司实际承包给了“胡雨杰”经营,自己不清楚抵扣票的来源,也不了解开出发票的情况,且“胡雨杰”的联系方式也中断,这使得进一步检查陷入困境。
另一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南京宇仲贸易有限公司资金流极不正常、存在大量现金交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明,在被询问过程中神色极度紧张,谈话中前言不达后语,称提供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人叫“胡雨杰”,让其提供“胡雨杰”的有关情况(如:联系方式、汇款卡号等),易明均以“不记的”和“遗失了”为借口进行推卸,问及货物到达企业经过的渠道、有关合同等情况,易明说是托运到达的,但又不能提供相关的托运单据,也不能提供相关交易的协议,企业账面记录的现金付款又不能提供巨额现金的来源,检查人员提出约见“胡雨杰”,企业法人以种种理由进行阻挠。迹象表明该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另有文章。检查人员知道让易明讲出真相,是查清案件的关键,而面对极不配合的易明又无从下手,这也使得对案件的检查陷入困境。
五、案情交流—逆向检查定方案
为寻找突破口,稽查局及时又组织召开了案情分析交流会,对照解析了南京市局精编的相同案例,集思广益,以启发大家办案的思路。通过检查人员的汇报分析发现,两户企业都有共同的中间人——“胡雨杰”,两公司都同时与南京新威士顿公司发生了销售业务,且业务量较大(“吉米”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票13份、税款19.32万元;“宇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税款:10.65万元)。于是稽查局决定两个检查组联合检查,以便及时互通案情,采取迂回检查的办法,一方面从受票方取证,希望有所突破,另一方面查找关键的中间人“胡雨杰”。
六、异地取证—案情初显冰山角
3月7日,在玄武国税的配合下,联合检查组对受票方南京新威士顿公司进行取证调查,通过查账发现南京新威士顿公司账面资金往来上存在很大疑点: “吉米”、“宇仲”公司账面反映销售货物收取是现金,而南京新威士顿公司账面记载资金付出为银行转账,这是问题,也是突破案件的希望。检查人员采取攻心战术,一方面对其进行政策宣传,另一方面讲明利害关系,一直到晚上,在事实面前,南京新威士顿公司法人代表高某终于承认了与“吉米”、“宇仲”公司无货交易,票是通过朋友从上述两家公司买来的,款是从自己的基本账户汇到自己的一般账户上,根本不存在付款的事实,至此“吉米”、“宇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串案露出冰山一角。
七、联合侦办--拨开迷雾现真相
鉴于“吉米”、“宇仲”公司存在重大虚开专用发票嫌疑,高淳县国税局稽查局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进行了案情交流,并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侦查,以尽快查清此案。3月17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并成立专案组和税务稽查人员联合办案,两局领导指示,一定要扎实取证,将此案办成“铁”案。整个侦办过程中,专案组步步为营、层层深入、抽丝剥茧、成功突破。
(一)切入:外围查证,果断传讯。税警联合检查组经大量的外围调查证实,吉米、宇仲、新威士顿三公司明显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专案组决定果断传讯。为不打草惊蛇,3月20日,专案组巧妙传讯三公司法人代表。并与当晚11时对三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但随后的审讯工作,并没有取得预期进展。路、易心存供侥幸,对于自身以及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百般抵赖。
(二)破题:调整思路,逆向思维。几个回合下来,路、易两人坚不吐实。为打开突破口,专案组灵活采取逆向调查法,加大了对新威士顿公司法人代表高某的审讯力度,适时抛出证据,并根据其购进、销出发票的差价计算出非法所得的数额。在大量确实的证据面前,高某不得不将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盘托出。彻底交代了接受吉米、宇仲两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和过程,为僵持的侦查工作打开了“缺口”。
(三)解析:侦审并济,去伪存真。为尽快拿下路、易两人口供,专案组在加强审讯攻势的同时,从对口供的调查取证着手,去伪存真、攻破“防线”。针对易某交代公司由他人经营的情况,专案组很快查实真相,拆穿了易某的谎言,迫使其供述了用假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自己公司抵扣税款和通过陈某、王某介绍,为新威士顿等20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在面对狡猾强硬的犯罪嫌疑人路某时,专案组从确认吉米公司是否“转让”入手。通过仔细分析“转让协议”发现端倪。随后的审查中,专案组对协议的真伪提出多项质疑,路某不能自圆其说,最终被迫如实交代了用假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和通过叶某等人介绍,为20余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两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的交代,使得案情逐渐“明朗”。
(四)终结:要全面查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就必须把销项单位、进项单位及中间介绍人联系在一起,才能确定涉嫌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及时抓捕介绍虚开的“中间人”叶某、王某等,就成为彻底突破整个案件的关键所在。为此,税警专案组制定了周密的追捕方案,并在市公安局业务部门和广东佛山警方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切实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外围调查和监控。4月24日,犯罪嫌疑人叶某在广东佛山落网。随后,又通过有效运用多种手段,在犯罪嫌疑人路某、易某刑拘期限结束前,将担任中间介绍“角色”的犯罪嫌疑人王某、陈某等悉数抓获归案。到5月末,该串案犯罪嫌疑人路某、易某、王某等12人悉数归案,犯罪嫌疑人任某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该起虚开专用发票串案也真相大白:
自2004年5月-2005年9月南京吉米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路松自己、通过他人介绍为南京新威士顿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无货虚开专用发票71份,涉税80.7万元;又伙同南京宇仲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易明直接或通过他人为南京旺火物资等11户企业无货虚开专用发票113份,涉税91.3万元;
为掩盖其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两公司从2004年11月至2005年1月、2005年8-12月非法取得经证实为虚假的深圳文锦渡、上海海关完税凭证24份,抵扣税款114.37万元;两公司间无货对开票28份,涉税29.39万元;宇仲贸易公司接受盐城等地7户企业虚开专用发票29份,涉税24.35万元,都于受票当期实际抵扣。
八、处理结果—虚开票作茧自缚
两案查结后,我局及时上报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审理,市稽查局领导十分重视,于八月份对“南京吉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进行公开审理,邀请了南京市国税局行评代表、行风监督员、行风建设领导小组人员现场观摩审理,并作出了公正处理:
对南京吉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取得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得抵扣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应补缴增值税78.29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1条之规定,追缴已抵扣的进项税金0.51万元,处以0.51万元罚款;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补征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3条规定,对该公司虚开专用发票导致他人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查实南京新威士顿电子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金71.26万元)处一倍的罚款计71.26万元。
对南京宇仲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市局稽查局也及时作出了处理,除补缴增值税89.3万元,按规定加收税款滞纳金外,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其他单位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计:43.36万元。
目前,两案主要犯罪嫌疑人路松、易明已移交南京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其他犯罪嫌疑人将由高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九、发起协查--挽回国家税损失。
两案经审理通过后,我局及时通过金税协查系统对上述两公司涉嫌虚开的79份专用发票,发出委托协查,涉及地区包括南京、泰兴、镇江、南通、常州、广州、深圳、盐城等地,税款近80万元,同时寄出专用发票虚开证明函和相关取证材料,并及时进行电话沟通,既取得了相应的证明,又为兄弟单位提供了案源,为国家挽回了税款损失,认真执行了上级全国协查“一盘棋”的精神。
十、案件启迪—打击虚开任重道远
本案案发于虚假海关完税凭证的抵扣,犯罪嫌疑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掩盖其虚开的性质又要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就必定千方百计要在进项税金方面做文章,海关完税凭证等其他抵扣凭证虽已纳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由企业每月纳税申报时进行采集,基层征管部门逐级上传总局比对后再逐级下达信息,但此过程时间跨度较长,使基层部门获得海关票真伪的信息滞后,使得不法分子有较为充裕的时间作税款抵扣或据此虚开增值税发票后注销或走逃。从当前涉税违法行为分析,打击利用虚假“四种票”抵扣进项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是我们税收征管和稽查工作的重点。
稽查建议
1、加强对海关完税凭证的审核管理。在纳税申报环节,除进行票面审查外,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合同文本及相关的资金给付凭证,严格执行国税发[1996]032号文件规定,否则,进项税款不予抵扣。对一定金额以上的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实行上传信息经核实下传比对准确后方准予抵扣进项税的办法,从起始环节开始从严控制。
2、强化对企业取得海关完税凭证的日常检查,从账面上审查并排查疑点。委托海关代理进口业务与企业间一般的购销业务有所不同,它由订立委托进口合同--受托方申请开立信用证--预付进口标的价款、税费--货物到港前付清价款,业务流程十分规范。因此对上述流程中每一个环节作较为详细的检查,以便查找出疑点进而证实进口业务的真伪。
3、加强对一般纳税人静态资料的分析和监控。片管责任人员,要及时分析掌握企业的纳税动态与历史数据,发现企业一段时间内用票量猛增,销售额非常规增加,而税负率不增反降要有充分的警觉,对企业进行重点评估,从物流、资金流、运输方式,相关合同等方面进行核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移交稽查。
4、建立与海关等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及时交换信息和资料,并规范信息交流的方式和标准,各部门共同形成打击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