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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查处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案例分析 


 来源; 东北新闻网 

    5月19日至9月22日,葫芦岛市地税局稽查局对葫芦岛市新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了该公司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所涉地方各税计缴情况,共查补各项税费70多万元、滞纳金及罚款24万元,取得了明显效果。

    葫芦岛市新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属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向省、市级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占地补偿费后,取得了9344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开发“海月小区”住宅楼工程。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①营业税部分:2004-2005年部分销售不动产收入未入账4,672,208.94元,2005年未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项目营业税112,796.51元;②印花税部分:2004-2005年未申报交纳购销合同印花税3070.44元;③企业所得税部分:该开发公司一直未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结算,没有结算书,造成开发成本不能结转,而实际上该公司账面反映出工程成本是按照销售收入的90%进行了结转。

    处理结果:1、对该公司未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2款规定,追缴上述税款144,179.07元,按日加收滞纳金10,061.31元并处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少缴税款0.5倍罚款计70,855.28元;

    2、对该公司少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行为,依据《辽宁省地方教育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依据《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地方教育费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涵(2002)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追缴地方教育附加822.83元。

    3、对该公司2004-2005年部分收入未入账4,672,208.94元,少纳“销售不动产”项目营业税233,610.44元、城建税16352.73元、教育费附加7008.31元、地方教育附加2336.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确定少缴纳营业税、城建税的行为为偷税行为,由于偷税数额不足应纳税额的10%,不应做移送处理。追缴上述税款259,307.58元,按日加收滞纳金33805.91元并处0.5倍罚款计124981.59元。

4、对该公司未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2款规定,追缴上述税款296,735.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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