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税网
1.案情介绍:
某化工厂于1995年6月以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作为抵押向某市工商银行取得贷款120万元。由于企业经营不善,贷款不能及时归还,另外还欠银行利息30万元,经多次催收无效,工商银行向法院起诉,并于1998年10月法院判决如下:化工厂以临街楼一幢和分厂2000平方米土地折价归还贷款本息。资产评估折价说明如下:分厂未使用土地账面价值20万元,折价30万元,;临街楼账面固定资产原值8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折价80万元;临街楼占用土地账面价值20万元,折价40万元。该企业会计分录如下:
借:短期贷款——某市工商银行 1200000
贷:固定资产——办公楼800000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400000
税务稽查人员于1998年12月对该化工厂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发现企业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抵顶贷款的行为均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2.案情分析及会计处理。
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规定,借款者无力归还贷款,以抵押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顶贷款本息的行为属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考虑到企业平常纳税态度较好,暂不罚款,企业应照章补缴5%的营业税。
该化工厂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用红字冲销原记账凭证,
借:短期贷款——某市工商银行 1200000(红字)
贷:固定资产——办公楼800000(红字)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400000(红字)
(2)出售固定资产结转其账面原值和累计折旧,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0000
累计折旧 200000
贷:固定资产——办公楼800000
(3)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抵顶银行借款和预提利息,
借:短期贷款——某市工商银行 1200000
预提费用——预提借款利息 3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00000
其他业务收入——转让无形资产 700000
(4)将出售固定资产的净收益转作营业外收入(800000-600000-税金40000=160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6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60000
(5)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4000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400000
(6)补提税金,
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800000×5%=40000元
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营业税=700000×5%=35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40000
其他业务支出——营业税 3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75000
(7)缴纳税金,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7500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7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