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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处情况:日前,我局稽查干部在对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专项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帐务清理,增加固定资产写字楼帐面价值10152470.85元,对此房产增值的部分该企业每年都按一定的比例计提折旧,在年底纳税申报时未做调整。我局依据有关规定对该企业进行了补税、加收滞纳金并作相应的处罚。
税法联接与警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十一条之规定,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并相应的计提折旧。(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根据(财税字[1998]50号)文件规定,企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帐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以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方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