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网
中牟xx矿业有限公司位于中牟县白沙镇前程村,是该镇前几年招商引资过来的“外来户”,从事“买石头,卖石头粉”的企业。原材料主要来自洛阳市嵩县,购进的钾长石料经过不同规格的研磨变成钾长细粉和钾长粗粉两种产品。产品销售对象主要是河南xx电子玻璃有限公司(总部在安阳,分公司在郑州)。
今年8月份,中牟县国税局郑庵分局税收管理员在落实上级日常安排工作中,发现该企业上半年申报运费发票抵扣税款等非防伪税控抵扣凭证抵扣税款占总进项税额的比例较高,近35%。怎么会这么高?是不是有问题?还是另有隐情?带着一连串的问题,郑庵分局的纳税评估小组走近了该企业。
一、疑点数据
征管数据显示,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税负为7.09%,与同行业的平均税负4.86%相比高出2.23个百分点,可谓不低。但运费发票开具金额大、抵扣进项税款比例也比较高。1-6月份该企业运费发票共抵扣进项税额11.76万元,占全部进项税额的33.59%,比例如此高,不符合市场经营常规,让人难以信服。
二、企业“顺理成章”的解释
该局评估小组在对该企业进行案头分析后,就向该企业了解这方面的情况。企业财务人员对此的解释是:运费高是事实,但确实是实际情况。因为厂区设在平原,离矿区远,购进原材料需从洛阳拉到中牟;然后销售产品又从中牟运到安阳、郑州等,与别的企业相比运费肯定会高。像购进原材料,不含税价160元/吨,进项税额20.8元/吨,运费100元/吨,可抵扣进项税额7元/吨。除去正常损耗,销售产品时还可取得运费进项税额5-6元/吨,这样运费是应该在30%以上。乍一听,确实有一定的道理,但真实情况如何呢?
三、数据暴漏的破绽
评估小组到达企业后,实地查看了原材料、产成品、设备功率、帐簿等,通过与企业负责人“闲聊”,与车间生产工人交谈,以了解企业更多的真实情况。
根据实地调查,评估人员初步掌握了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真实数据,经过分析,有3点数据让评估人员疑窦丛生:一是从生产能力看:以每天生产70吨产成品,推算出1至6月应生产8470吨产成品(中间放假两个多月,按两个月算),而该企业实际生产入库12400吨产成品。二是从耗电量上看:1至6月共列支电费166813.02元,0.66元/度,耗电252747度,生产每吨产品耗电为45度,推算出应生产5616.6吨产成品。而该企业实际生产入库12400吨产成品。三是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数量与运输发票上记载的数量看:1至6月专用发票上记载购进6211吨原材料,而运输发票上记载购进8811吨原材料。
四、税企智斗
面对以上几组自相矛盾的数字,评估人员百思不得其解:“是我们掌握的信息不实,还是企业就是有问题”?评估人员决定与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约谈举证。
针对从生产能力、耗电量推算出的生产产品少,而实际生产产品多的问题,该企业负责人支支吾吾,不能自圆其说。在评估人员反复向其宣讲有关税收政策后,他终于道出了事情的原诿:在原材料购进地还承包有一条生产线,也是以每吨160元的价格购进原材料。约谈后的第二天,该企业负责人就向评估人员提供了承包合同书。
针对专用发票上记载的数量与运输发票上记载的数量不符的问题,该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说:因企业周转资金问题,没有及时支付原材料货款,供货商只供货而没有开具发票;运输公司开票正常,从而造成二者数量不符,并提供了相应的账薄记载。
一切看来似乎都是那么合情合理,评估工作一时陷入停顿状态。满桌子的账薄、记帐凭证、申报表、运输发票,更是乱上添乱。
评估人员随手拿起一沓运输发票进行翻看,突然灵光一闪:既然在洛阳承包有生产线,为什么没有从洛阳到安阳、从洛阳到郑州的运输发票呢?面对评估人员的询问,刚才还娓娓道来的企业负责人,这时哑口无声,瞠目结舌,再也没有什么说辞了。他表示:我愿意回去认真进行自查。
五、真相
该企业经认真自查,查出不符合规定的运输发票20份,转出进项税额48630.89元,固定资产抵扣税款转出进项税额247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8826.29元。原来,该企业为了达到多抵扣进项税额的目的,而将其在洛阳的产品消耗的原材料,通过运输发票作假,变成中牟总厂购进,从而增加运费,多抵扣进项税。但没想到,企业玩的这套障眼法,最终没有逃过评估人员的眼睛。目前该企业已将税款及滞纳金共计74892.01元缴纳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