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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专用发票 被判三年徒刑的案例分析 

  来源: 江苏国税网 

   2006年3月2日,R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宿迁销售分公司实际经营人龚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06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12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案件来源 
    2005年11月份,宿迁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现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在“四小票”稽核比对中,发现R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宿迁销售分公司在接受深圳文锦渡海关2005年5月份开具的并已申报抵扣增值税税额为101709.40元的海关完税凭证,信息异常,并发出协查函,因2个多月对方未回复,移交稽查局稽查。 


    二、纳税人及主要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 
    该公司主要经营高低压电器、成套电控设备、电线电缆、电力工具、五金交电、家用电器、矿山电器、电信电缆、电信分线箱、电子元件等业务。2004年1月15日办理税务登记证,2005年6月20日被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9月--12月实现应税收入218120.82元,账面实现利润-10302.10元;2005年1—10月份申报销售收入998651.08元, 账面实现利润-12437.46元,申报缴纳增值税3265.40元。法人代表陈某,实际经营人龚某,聘用主办会计朱某。 


    三、办案过程及发现的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对该公司进行调账检查及实地稽查,并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出协查函,对该企业接受2005年5月26日开具的号码为NO.(0505)200875673-L02海关完税证、进货金额598290.60元,税额101709.40元和2005年9月26日开具的号码NO.(0509)532020051200936449-L02进货金额256410.26元,税额43589.74元的海关完税证进行协查,经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确认,该票无税款入库信息。同时代理单位深圳市物资集团公司证明,从未为该公司代理过进出口业务,至此可确认该单位涉嫌以非法手段取得伪造的深圳文锦渡海关完税证2份,抵扣增值税145299.14元。 
    由于该公司涉嫌使用虚假海关完税证抵扣税款,且数额巨大,检查人员于2006年2月23日提请宿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前介入对此案的侦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于2006年2月24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006年3月3日,犯罪嫌疑人龚某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4月9日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龚某共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涉及受票单位3家,销售金额708011.95元,销项税额120362.03元;以非法手段取得伪造的深圳文锦渡海关完税证2份,抵扣增值税145299.14元。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3份,货款194871.80元,抵扣增值税33128.20元,具体情况是: 
    1、2005年5月,龚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票面3.5%的好处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了价税合计分别为70万元和30万元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两份,并于2005年6月9日和10月16日向市国税局申报抵扣税款145299.14元。 
    2、2005年5月31日,犯罪嫌疑人龚某为完成180万元的商品销售,在该公司与徐州Y工程有限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给对方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货款212523.20元,税款36128.94元,徐州Y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接受虚开的发票到税务局申报抵扣税款。 
    3、2005年6月,犯罪嫌疑人龚某为完成180万元的商品销售,在该公司与宿迁Y商贸有限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给对方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货款290873.37元,税款49448.48元,宿迁Y商贸有限公司已将接受虚开的发票到税务局申报抵扣税款,后害怕接受虚开的发票被查出,在2006年3月6日主动将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49448.48元作进项税额转出。(后被我局另案处理追缴滞纳金和处以一倍计49448.48元的罚款。) 
    4、2005年12月28日,应苏州市H贸易有限公司要求,在苏州市H贸易有限公司为“R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宿迁销售分公司”虚开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194871.80元,税款33128.20元)的前提下,龚某为浙江乐清市H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为204615.38元,税款为34784.61元, 浙江乐清市H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将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

 
    四、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第192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国税函[2004]第53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第二条规定,市国税稽查局对该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浙江乐清市H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而收到的3000.00元予以没收;对该单位非法取得伪造的深圳文锦渡海关完税证2份,抵扣增值税145299.14元和接受苏州市H贸易有限公司虚开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33128.20元,共抵扣税款178427.34元的税收违法行为,除追缴已抵增值税178427.34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以一倍罚款,罚款额为178427.34元;对该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导致受票方少缴增值税120362.03元税收违法行为,给予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处罚,罚款额为120362.03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龚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五、本案思考 
    此案经过稽查部门与市公安经侦支队内查外调,龚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本案虽然已查结,但我们要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加强征收管理: 
    1、严密监控新办商贸企业。要加强对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管理。不能只限于在批准一般纳税人和使用专用发票前一次性检查纳税人固定场所、会计资料及专用发票使用保管情况。应经常调查了解纳税人经营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同时要加强对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管理,对异常户开展综合调查,必要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2、强化综合治理。一是征管部门要在加强日常管理的同时,对新办一般纳税人企业建立“特殊档案”,综合分析企业情况;二是通过一年暂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考察期,做好对企业的综合评定工作,不够条件的坚决取缔,对涉嫌违法的要移交稽查部门查处;三是进一步加强税、警合作,建立协作办案制度,充分发挥公安刑事侦查和税务稽查的各自优势,有力打击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3、加大税收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通过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广泛宣传,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对典型案例的公开曝光等方式,在社会上形成依法纳税的氛围,最大限度地减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偷骗税等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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