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税务报
新年伊始,当各大企业忙着盘点赢余、继续拓展新生意的时候,河南省华明(郑州)置业公司却忙着悄悄地补税、悄悄地应诉。
华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某,财务负责人顿某,公司主营市场租赁与房地产开发经营。
2006年4月,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接到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协查函,要求协查华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涉嫌的税收违法行为。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遂对该公司立案进行专案检查。
4月20日下午,检查组进入华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财务室。检查人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及行政执法证后,向该企业分别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和《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要求调取相关纳税资料,对该企业实施纳税检查。了解检查人员的意图后,财务室两名女财务人员交换了一下眼色,一名财务人员起身挡在检查人员面前,说要先带检查人员到会议室休息;另一名财务人员赶紧收拾摆在桌上的各种资料。当检查员小刘拿起桌上两本较薄的账册查看时,其中一名财务人员趁小刘不备一把抢走账册,一边说“这是私人东西,不能看”,一边匆匆忙忙地把这两本账册连同桌上的其他账册塞进手提袋内夺门而去。
检查人员见两名财务人员很不配合,账务资料又被抢走,就到公司财务部找到了公司财务负责人顿某。检查组组长老王要求顿某马上提供有关资料。顿某听后,慢悠悠地解释说:“我们公司专门在会计师事务所聘请了一名兼职会计黄某。黄某最近出差了,所有的会计资料要等到她回来后才能给你们报过去。另外,由于我们公司最近生意不太好,有不少员工有自己的生意,刚才抢走资料的人也可能真是她们自己的东西,回头我们查一查,你们也别太生气啊。”
检查组见该公司负责人对检查防备严密,经请示局领导,在顿某签收有关文书后,返回局里。直到4月26日,该公司财务负责人顿某才陆续将2005年账簿、凭证、2005年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发票存根提供给检查组。同时,继续拖延时间,不提供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账册、凭证等纳税资料,造成检查组对该公司的检查无法继续进行。
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了解情况、调查取证后,依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财务负责人顿某刑事拘留。经公安机关调查,华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20日在稽查人员开始对其进行税务检查后,将该公司账簿等纳税资料销毁。
据该公司财务负责人顿某交代,华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8月,2004年11月接管盛和市场,而2004年11月之前盛和市场由河南盛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华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和河南盛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盛和市场管理交接的文件、材料、相关债权债务划分的资料均已销毁,两个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刘某。
由于该公司未按规定保管账簿,销毁账簿等纳税资料,相关纳税资料不全,稽查人员仅就该公司现存的账本、收费台账、凭证等纳税资料进行了审核,对该公司的收费台账进行了统计,所统计期间为2004年11月至2006年3月。
华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的收费台账是该公司收费室的收费员收取市场房租时记载的备查台账。虽然记载的收费记录全面翔实,但并不按照借贷记账法进行记录,而是收费流水账。对于台账中记载的房租收入、广告位收入,检查人员按照权责发生制将其在受益期间分摊。稽查人员对台账中收费金额明确并标明“交清”或用“√”标明收费期间的收费记录进行了确认和统计。
确定了该公司的收入情况后,检查组经对比分析已缴纳的税款,发现该公司存在大量偷逃税款的行为。其中营业税方面,该公司2004年、2005年取得房租收入、广告位出租收入、物业费收入共18930615.33元,应缴纳营业税946530.77元,已申报纳税528625.83元,少缴营业税417904.94元。城市房地产税方面,该公司2004年、2005年取得房租收入共18667918.52元,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2240150.23元,已申报纳税948010.97元,应补缴城市房地产税1292139.26元。
针对该企业的具体税务违法行为,经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地税部门作出如下处理(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补缴城市房地产税1292139.26元;对该公司所偷的营业税、城市房地产税处以1倍罚款1710044.2元;对该公司未按规定保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处以9000元罚款;对该公司少缴的营业税、城市房地产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日前,该公司已将税款、滞纳金、罚款360余万元补缴入库。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该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已侦查完毕,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已被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