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苏国税网
一、 基本案情
2006年6月,阜宁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人民来信举报某中外合资企业存在偷税问题,但没有详细情况。当即稽查局派一检查小组对该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突击检查。该中外合资企业现有职工200多人,主要从事玻璃制品的生产、销售。2005年销售收入1774.3万元,账面利润21.38万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2781.74元。公司账务清晰,地方各税(费)提缴及时,纳税态度一直很好。但经检查发现该企业采用各种变相手段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令人吃惊。主要表现在一是该公司将少数管理人员年薪工资连续三年采用化整为零的方法,做假明细工资表的手段偷逃个人所得税,经追查2001年1-4月少代扣代缴16254.80元;2001年5月至2002年12月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5511元;2003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8756.20元;小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0522元。二是分红不申报:年终对审计后的经营利润长期挂账不分配,即使分配也不按规定主动到地税机关申报的方式偷逃个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276507.08元。
我局按规定对该企业在2001年至2003年期间采用隐蔽手段造成2001年1-4月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254.80元予以追缴;对该企业2001年5月1日以后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处以1.5倍的罚款。此时该企业老总及财务负责人后悔不迭,以为自作聪明可以瞒天过海,到头来没想到“偷鸡不成蚀把米”。目前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二、稽查方法
在进入企业检查之前,检查人员先初步拟定检查方案,针对中外合资企业的纳税特点确定检查重点,决定把对该企业的检查重点放在对个人所得税的检查上。进入企业检查后发现该公司账簿记载得一目了然,财务人员是有问必答,经过两三天的检查并没有发现什么问题,检查人员表面上不动声色,可心里却有点着急了,究竟从哪里找出突破口呢?该企业这几年规模不断扩大,老板又是当地公认的富商,个人所得税缴纳却很有限,检查人员安慰自己一定要沉住气,要坚信只要查下去,应该会查出点问题来……
企业工资表是每个检查人员必看的,但要从工资表中查出偷税的事实,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是否虚列工资,税务检查人员抱着怀疑的态度,再次翻阅账本查找破绽。在检查工作一度陷入窘境的情况下,案情有了转机。第四天,检查人员要求会计人员将所有车间人员考勤簿与工人工资计算表拿来,会计拿来后,检查人员一一与工资表核对,发现差了三个车间的工资计算表,询问会计,答:“这三个车间是一个人负责,车间主任不在家。”问:“你们财务上没有车间工资计算表吗?”答:“都是车间算好后报上来,再由我们发放的。” 问:“车间主任什么时候能回来?”答:“出差了,可能有几天呢!” 在一问一答之间,检查人员隐约感觉到会计在回答时眼光有点躲闪,这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怀疑。检查人员经仔细辨别,发现这几张工资表与其他工资表略有不同,其金额都是整数,难道是偶然的巧合?于是检查人员提出到这几个车间看看,会计这时略带慌张地去找老总,老总解释说车间不在这个地方在另外一片厂区,又说今年经营形势不太好,暂时没有订单,这几个车间目前停产。在检查人员坚持下,老总不得不陪同前去查看,等到达现场后发现这几间内已堆满了杂物,落满了灰尘,不像是临时性停产。检查人员暂时不动声色,中午休息时商量了一下,下面由两名同志继续查账,另一名从外围了解情况。傍晚,检查人员找老总与财务人员分别谈话,一边向他们宣传税收政策,一边肯定地说这几个车间工资是虚构的。在强大的政策攻势和事实面前,他们才讲出实情:在2000年以前这几个车间确实存在,但从2001年起由于这三个车间生产的产品市场价格下跌,出现亏损就停产了,其他车间又推出了新产品,因部分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采用的是年薪制,为了少缴个人所得税,就以这三个车间的名义继续造工资表,由于在检查时一直没被发现,所以就用同样的方法操作到现在。同时老总拿出了历年的董事会关于有关人员年薪收入决议,经检查人员计算2001年至2003年期间该企业用同样的方法累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522元。
案件有所突破,检查人员精神也为之一振,对检查工作又有了充分的信心。在细查损益类科目时,当年分配的红利已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但在与企业会计闲谈时,了解到2001年底该企业新增加了实收资本,检查人员让其复印一份,却无意中发现该公司当年是将历年“未分配利润”分红后直接增加“实收资本”的,其中中方分得红利1382535.41元,进一步追查当年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发现此笔分红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76507.08元。于是询问财务人员为何没有代扣代缴时,得到的答复是:“这笔钱直接增加实收资本,又没有拿上身,所以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案后启示
涉外企业在我们地税部门只缴纳印花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等很少的几项税种,以前每年的汇缴检查查补数都是微乎其微,对涉外企业的税收检查一直没有引起地税部门的高度重视。但通过这一次对中外合资企业的涉案检查,发现该企业偷逃个人所得税情况令人吃惊。
案件虽然结束了,但我们的内心却久久不能平静,工薪阶层拿少量的固定工资,能按规定缴纳个所得税,可有几个富商能按规定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呢?特别是一些涉外企业,他们一方面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还想方设法地偷逃国家税款,真是法理难容。此案给了我们以下一些启示。
一是投资办企业是为了获得回报,赚取更多的利润,企业办得红红火火,账上却不反映股东分配情况,或税后利润长期挂账不分配,这不仅不现实而且不可能,对此我们要深入调查了解,细加分析,才能把握真正的分配情况,达到查深查透的目的。
二是工资是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现在又成为少数纳税人谋取私利偷逃税款的手段,支付现金或划卡发工资为虚列工资或以大划小提供了方便之门,某些纳税人总是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前提下,进行虚编谎造以达到不缴少缴税款的目的。所以我们应加强与劳动、人事部门的联系,架构信息共享平台,准确掌握企业用工人员的数量和用工合同、协议的签订情况,确定固定员工、合同工和临时工的身份和大概的工资额。防止利用假合同、假姓名虚列工资。
三是目前企业偷逃税款的手段越来越隐蔽,这就要求检查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要善于分析思考,这不但要求稽查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还需要有细致入微的洞察力。“大胆怀疑,小心求证。”发现蛛丝马迹一追到底,从而充分发挥稽查职能、严惩偷漏税者。
四是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加大税法宣传,加强对涉外企业的日常跟踪管理,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做好纳税评估。对涉外企业股东要建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档案,加强建档管理。另一方面对发现偷税的加大处罚力度,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税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