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税网
——南京市某化工公司偷税案查处纪实
一、接到举报,组织检查
2005年8月,南京市鼓楼区国税局稽查局接到市稽查局举报中心转来的举报材料。据材料反映,举报人以匿名电话形式举报南京市某化工公司下属分公司,2002年以来对外销售不开发票,偷漏国家税款。根据市稽查局这一线索,鼓楼区国税局稽查局迅速组织力量,对南京市某化工公司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税收稽查。
二、初入企业,困难重重
检查人员到公司后发现,摆在面前的是意想不到的局面——南京市某化工公司是一家改制伊始的企业,前身是困难国企,历史包袱沉重,资不抵债。在改制中,企业员工或辞职离开公司,或进入托管中心不来上班,致使企业无法正常运转。特别是公司财务人员,由于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在改制初期就陆续离职,只留下少部分会计,在支撑着公司的财务核算,多数情况是一个会计代理几家分公司的帐。
公司的这种混乱局面,给检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困难之一:业务核算纷繁复杂,难以理清头绪。该公司下属九个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检查人员实际上是要查九家帐册,加之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子公司之间频繁相互调货、串货,让检查人员感到就象身陷“泥潭”。困难之二:会计奇缺,检查难以正常开展。检查人员经常是在企业楼上楼下的寻找会计,要求提供帐簿和相关资料。困难之三:员工流失,调查取证工作难以深入。该公司许多员工的离职,造成了很多业务没有人能说清,加大了调查和取证的难度。
三、知难而上,发现线索
面对上述种种困难,检查人员并没有气馁退却,而是克服重重困难,耐心细致的一家一家调阅分公司相关帐簿、会计报表、记帐凭证、有关合同及其他涉税资料,责成该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深入现场进行了实地观察。功夫不负有心人,在经过耐心细致的调查后,终于发现了一条重要线索!
公司相关资料显示,该公司2003年初在分局纳税评估中,曾因税负异常,要求企业整改。该公司通过内部自查,发现有少数分公司存在收入做在内部帐上,偷漏税收的情况,前期已确定少做销售款888万余元,少申报税款151万余元,该公司在7月30日已进行了补缴。虽然如此,该企业自查的期间仅为2003年至2004年7月,那么,在2002年是否就有这种情况呢?检查人员决心抓住线索,一查到底。
四、真相大白,依法处理
通过检查,发现自2002年以来该企业部分分公司为了提高本部门的经济效益,将对外销售商品收入中顾客不用开具发票的应税收入部分,混入各分公司内部调拨商品中,未计销项税金,偷逃国家税款。除企业已自查补报外,尚有5031456.51元未计销售收入共计偷逃增值税855347.6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应补增增值税855347.6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企业加收滞纳金81258.0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定性为偷税,处以0.5倍罚款427673.81元。
五、几点思考和建议
通过对这家企业的税收检查,发现改制企业在执行税收政策中存在着几点共性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特别值得我们注意:
(一)企业改制过程中,税务机关应积极介入
目前,我们在对几家已改制完毕的企业的税收稽查中,发现或多或少的存在偷漏税情况,税款涉及的多为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存续期间的问题。因企业改制后,企业资产已清算,股权已分配,对于查到的原有国企偷逃国家的税款,就存在由谁解缴入库的分歧。
因此,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不能仅仅只考虑到资产的清算,股权转移,还要考虑到国家税收是否足额缴纳,在清算时税务机关应及时介入,进行一次彻底的税收稽查,把历史遗留问题全部结清,以免日后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产生不必要的矛盾。这方面应由税务机关与负责企业改制的政府部门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
(二)企业改制不能成为拒交税款的理由
对于税务机关查出的偷漏税问题,该企业不是积极组织入库,而是以种种理由拖欠税款。理由一:企业已改制,原有企业的偷漏税与新企业无关,没有义务要为他们掏腰包。理由二:企业改制后,所有在职职工都拥有股份,要我们缴税,就是要每一个职工掏钱,他们不同意,所以我不能缴税。理由三:要补缴税,我们只缴改制后的税款,改制前的税款,我们不缴。
对于税务机关查出的改制企业偷漏税问题,国家早有明文规定,一律由现有企业承担。对这类企业,我们要广泛宣传税收政策,必要时应运用《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各种权利,采取措施,督促企业将应交税款及时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