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税务报
前不久,浙江省嘉善县地税局稽查局接到举报,举报称县法院刚刚审结的一起民事案中的当事人涉嫌存在偷税问题。
这是一桩由债务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案。
某有限公司2004年2月成立,由夏某、邵某、姚某等4人各投资12.5万元合办,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夏某。因经营方面的原因,4人之间有了分歧,导致夏某之外的另外3人退出该公司。2005年5月,该公司对2005年4月30日前的债权债务等清理登记,各方确认签字。
2006年9月,邵某作为原告,起诉该公司在开业之初,向他们4个投资人私人借款各37.5万元,合计150万元。邵某出示了在他手中的37.5万元电脑打印的借据,要求公司归还,但被告否认有这些借款。
法院在审理了这个案件后,认定邵某依据不足,予以驳回。
嘉善县地税局稽查局的稽查人员在看到这份判决书后,感觉其中涉税问题不少,随即着手对这家公司进行专案检查。
果然不出所料,在对该公司的账本作了初步检查后,稽查人员发觉企业有多列成本等情况,于是决定立案查处。
账目上的一系列问题很快浮出水面:增加的实收资本未贴印花税;签订的广告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及支付的财产保险单据均未贴印花税;业务招待费超支、宣传费超支、实发工资超支、职工福利费超支、职工教育经费超支等,均未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除这些问题之外,稽查人员还发现账上有已经计提的2004年和2005年的利息各12万元和22万元,但在短期借款上却没有记录。
联想到法院的判决书,稽查人员意识到,这里面有问题。于是通过细查账本,发现公司2004年5月有4笔各37.5万元的应付款,企业会计人员正是按照这4笔合计150万元的应付款计提的利息,而邵某所说的借款正来源于此。另一个投资人姚某也曾说过有这笔借款。
这笔借款到底有没有呢?面对着这些不同的说辞,稽查人员感到扑朔迷离。
因为关系到两年共计34万元的借款利息能否计入企业成本,稽查人员认真地分析了这几笔借款的真实性。根据判决书的记录,法定代表人坚称这笔借款是不存在的,根本就没有收到过这些现金,他们这样做,无非是想虚增企业成本减少企业利润。会计也否认有这笔借款。说她只是在夏某等合伙人的授意下做的假账。同时,出纳对此事一无所知。
稽查人员通过对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的检查,发现并没有这些款项的入账。虽然有这些借款的收款凭证,但所有的收款凭证都是会计以出纳的名字填开的。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证据是,2005年5月,该公司在对2005年4月30日前企业的债权债务等进行了清理登记,并且各方已经确认签字,邵某当时并没有提出异议。邵某所提供的借款借据,都是电脑打印的。当时企业管理混乱,作为投资人,邵某等人可以随便拿到印章。姚某很有可能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而说了假话。据此,稽查人员认定,这些借款确实是企业为了增加成本而虚设的,不能作税前列支。
至此,这桩偷税案尘埃落定。由于该企业两年间共偷逃企业所得税23.2万元,占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以上,目前此案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