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税务报
借用他人的发票向法庭举证,虽然打赢了官司却被举报到国税局。近日,湖北省老河口市个体经营户邓某因涉嫌发票违章被国税部门处以补税和罚款1865.26元。
2006年10月19日,老河口市国税局发票违章举报中心接到一消费者举报,反映该市东启街从事电脑及配件零售的邓某有借用他人发票填开的行为。
作为举报凭据的发票,其开票时间为2006年9月12日,销货内容是“销售电脑一批”,金额为20600元,在票面空白处还注有“配电脑时间,2004年12月28日”字样。虽然发票栏目内容均填写规范,但由于发票印章盖得模糊不清,一时不能“锁定”开票人身份。
接受检查任务的检查人员于是决定首先为发票验明“真身”。
通过V2.0系统查询邓某的发票领用情况,检查人员没有发现这份发票的领购记录。这份发票是从哪里来的呢?检查人员继续在网上“追踪”,依据发票号码、代码等相关信息查询,最终认定该发票为该市另一纳税人杜某所领购。
那么,是不是邓某向杜某借用的发票呢?为进一步弄清事实真相,检查人员对邓某展开询问调查,但一开始邓某对此矢口否认。通过做耐心细致的税法宣传,并调取邓某已缴销发票的存根联同该发票进行字迹“比对”,鉴定出填开发票者为同一人。在事实面前,邓某不得不说出了实情。
2003年邓某开了个电脑店,起先因店小利微,邓某的这个电脑店被定为未达起征点户。
2004年底,邓某为其同乡配置了电脑6台,协商价格为20600元。由于怕开票超过定额要补税并重新定税,就没开具发票。不料,邓某在收到10000元首付款后,剩余欠款却屡催不还。2006年8月,邓某一气之下拿着欠条将同乡告上法庭。法庭判决被告限期还清欠款,但原告必须提供税务发票。邓某为了收回欠款,遂借票举证,不想被输了官司的同乡举报。
根据税收法律规定,老河口市国税局对邓某作出了补缴税款792.31元,加收滞纳金272.95元,并处以800元罚款的处理决定,同时将其由未达户调为月定税200元的纳税户,还责成其用自己的发票为举报者重新补开发票。“出票帮忙”的杜某也受到执法机关的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