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苏国税网
江都市某机械有限公司,2004年申报销售收入880.37万元,应缴增值税60.64万元,税负率6.89%;2005年申报销售收入1208.19万元,应缴增值税33.07万元,税负率2.737%。2005年度税负明显偏低,为了查清该企业两年之间税负相差4个百分点的原因,江都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企业做了充分的查前准备:通过信息平台查询该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情况,向管理分局了解该企业的主要产品及其生产流程,从中分析存在可能问题的环节,制定了周密的检查计划。
一、核查存货,发现疑点
首先,对两年存货科目进行核查,从总账上发现原材料、半成品、生产成本、产成品当年借贷方发生数勾稽关系不够正常,但按科目核查当年又没有发现大的问题,疑点产生继续核查;其次,我们深入车间了解产品的结构,从企业人员介绍和产品说明书中知道了每台液压升降机必须配备一台电机的要求,由于该企业没有建原材料明细账,我们就根据取得进项税发票,一一核对每台不同型号电机配套情况,但此法仍然没有找到问题的结症。但我们在归结稽查工作底稿数据时,意外地发现产成品总账、明细账年未数在结转下年时,大部分的品种在数量和金额上都同时减少,难道产成品“飞”了?由此断定有账外经营的嫌疑。
二、查证资金,未解疑团
经批准,我们依法查询了该企业存款账户和企业以董事长、总经理、现金会计等个人的名义在本市8家银行开设的用于企业结算资金的银行借记卡。但未发现有账外资金的运转,查到的数据,经核实在企业的账簿都有记载,究竟这些销货款到哪里去了?
三、政策攻心、消除侥幸
企业的账我们也看了,银行账户也查了,相关人员财务人员也进行了询问,就是不能突破此案。此时我们了解到该企业在市工业园区正在建厂房,但在企业的账面上却没有反映,基建的资金从哪儿来,会不会就是账外经营的货款,对此,我们进行了大胆的怀疑,但却始终没有掌握实证。第三天,我们调整了工作思路,分别同时找董事长和总经理谈话,进行政策攻心,强化其心里刺激,宣传主动配合与被动受查不同的处罚结果,打破其心里平衡,瓦解、消除其侥幸心里和抵触情绪,使其如实交代了问题。
四、查清事实、依法处理
为了查清事实,我们根据企业提供相关的资金和发货记录认真核对了基建流水账,并询问了基建会计、仓库保管员、销售人员,从而掌握了该企业账外经营的全部证据。
该企业采用销售产品不入账、货款由董事长收取后直接用于基建支出的手段, 2004年隐匿销售收入1305639.81元,2005年隐匿销售收入474242.74元,累计少缴增值税302580.0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企业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决定对其追缴所偷增值税302580.03元,并处以所偷款1倍的罚款。
五、此案给我们带来的思考
1、灵活运用检查手段。该案中的纳税人就是了解到一般纳税检查是一年一度,很少有人在检查时去核对上下年度间的数据这一情况,而在过账时采用了少结转的手段来偷税。这就要求我们检查人员在查账时,要灵活运用查账手段和技术方法,发现疑点、找出问题。
2、打击偷税任重道远。如今随着企业改制,私有成份的增多,企业执行财务制度不规范现象越来越多,有的财务监督形同虚设,对企业负责人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再加之他们法制意识淡簿,利欲薰心严重,有着一种偷到了是我的,查到了反正是你的侥幸心理。因而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尤其是有效打击偷税行为任重道远。
3、继续加强税务征管。我们平时在征管中应加强对企业的财务核算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按照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征管法和会计制度有关设置账簿规定。对未按规定设置账簿,坚决要求整改,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坚决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