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苏国税网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辖管的天宁区内纺织业较多、且规模小。纺织业的税收占分局税收的19.84 %,尤其是东南开发区纺织业的税收占整个开发区入库增值税的33 %,其中年销售2000万元以下的小型纺织企业有 247户,入库增值税1978 万元,平均每户只有8万元。为加强税收管理,防止税收漏失,杜绝偷漏税的发生,分局积极探索小型纺织织布企业税收管理新办法,采用理论数据测算的方法进行行业纳税评估。
一、摸清小型纺织织布的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和税收情况。虽然小型纺织企业较多,但规模较小,生产设备单一,主要以剑杆织机为主。生产的产品主要是灯芯绒、牛仔、卡其布为主。
二、以用电为基础,根据织布机的电机功率和机器的转速来测定织布机的产量,测算出灯芯绒、牛仔、卡其三大类产品耗用电的月产量的样本。从而以产品的平均销价来测算企业应申报的销售收入的准确性。下表为织布行业用电及产量测算理论数据表:
序号
产品名称
织机名称
月台产量
(米)
月用电量(度)
每度电产量(米/度)
平均每度电产量(米/度)
1
灯心绒坯布
剑杆织机、普通织机
900-1000
850
1.06-1.18
1.15
2
牛仔布
剑杆织机
3000-3600
850
3.53-4.24
3.9
3
卡其布
剑杆织机、普通织机
2800-3000
850
3.29-3.53
3.4
注:1、用电量按织机使用的电机功率确定。
2、产量按织机的转速确定。
三、采取集体约谈形式,对低于样本产量的企业,又无正当理由的,限期进行补充申报。对明显偏低,又不愿限期进行补充申报的企业,将探索采取核定税款征收。
通过第一阶段队东南开发区近200户小型纺织企业进行辅导填表,并逐户进行计算分析排查,分局发现主要存在两大类别的疑点,一为按照其入帐电费计算得到的理论产量远大于其申报的销售量,二是按照其入帐电费计算得到的理论产量远小于其申报的销售量。针对这两种情况,分局分别挑选了两户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剖析,深入评估。
案例一:常州市××纺织有限公司。
(一)企业基本情况
常州市××纺织有限公司是2001年2月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 同期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纺织品制造、加工等业务。企业主要产品为灯心绒,主要生产设备为普通织机40台。2005年度申报应税销售收入173.97万元,实现增值税6.29万元,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0.17%,企业全年用电16.96万度。
(二)相关数据测算分析
分局对掌握的企业相关数据进行计算,与企业申报数据相对比,进行分析。按理论值推算理论产量=用电量×平均每度电产量=16.96万度×1.15米/度=19.5万米,按照企业灯心绒当年平均价格每米10元计算,企业2005年理论产值为195万元,其期初存货余额为34.4527万元,期末存货余额为31.9384万元,理论销售应为197万元。下表为该企业相关数据测算比对表:
用电量
销售收入
税收负担率
理论值
申报值
标准值
实际值
16.96万度
197万元
173.97万元
2%
0.17%
从上表可以看出企业申报应税收入远小于理论值,税负明显偏低。
(三)、约谈说明,自查补报
通过上述评估分析,按照评估工作规程,分局向该企业发出《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约请说明,我们列出了约谈提纲:
1、是否有货物已发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金的行为?
2、是否有加工费未开票行为?
在与企业的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进行约谈的过程中,我们将同行业增值税税收负担情况做了简要说明,然后提出疑点,请企业作出解释。企业认为上述疑点确实存在,主动进行自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为常州××纺织厂加工坯布,共计金额为72836.28元(含税),以现金结算,未开具加工费发票,用取得的纱票代替,账面没有做收入反映,未申报纳税。
2、企业销售给常州××纺织有限公司坯布55988.10元(含税),销售给常州××厂坯布79429.03元(含税),未按规定申报。
最后,该企业补申报销售20.8253万元(含税),税款3.0259万元。
案例二:常州市××纺织品有限公司。
(一)企业基本情况
常州市×× 纺织品有限公司是2001年10月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同期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制公司,主要从事纺织品制造、加工等业务。企业主要产品为灯心绒坯布,主要生产设备有剑杆织机56台,普通织机30台。2005年度申报应税销售收入1008.7万元,实现增值税1.36万元,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0.14%,企业全年用电50万度。
(二)相关数据测算分析
通过企业调查表数据采集,分局对掌握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与企业申报数据相对比分析。按理论值推算理论产量=用电量×平均每度电产量=50万度×1.15米/度=57.5万米,理论产值=10元/米×57.5万米=675万元,其期初存货余额为44.7958万元,期末存货余额为63.5218万元,理论销售应为 656万元。下表为该企业相关数据测算比对表:
用电量
销售收入
税收负担率
理论值
申报值
标准值
实际值
50万度
656万元
1008.7万元
2%
0.14%
从上表可以看出企业申报应税收入远大于理论值,申报销售明显不合理。理论分析352万销售差额应为发外加工。
(三)约谈说明,自查补税
通过上述分析,按照评估工作规程,分局向该企业发出《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约请说明,我们列出了约谈提纲:
1、企业是否存在帐外销售,不开票行为?如果存在,购货方是谁?
2、从企业用电看,企业生产力远小于申报数据,企业有无委托加工行为?支付加工费是否都有相应的发票?
在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约谈的过程中,我们将同行业增值税税收负担情况做了简要说明,提出疑点,请企业作出解释。企业认为上述疑点确实存在,主动进行自查,承认存在以下问题:
企业用电量少是因为有部分订单是发外委托加工,但对方未开加工费发票,用纱票抵加工费,并且在加工灯心绒坯布前已将纱票以该企业名称开具,由该企业抵扣。企业发外加工35万米布,每米支付加工费2.2元,共支付加工费77.5万元,对这部分以纱抵顶加工费的进项,转出补税11.26万元。
通过第一步典型疑点企业的解剖分析,分局对同行业的企业产品结构比例关系和生产工艺流程做到心中有数,对物耗的比例也做了相应的总结分析,下一步分局将在已有经验下全面推开对管辖内纺织企业的纳税评估,找寻疑点,解决同行业之间纳税不平衡的问题,是纳税人在公平税负的情况下进行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