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苏国税网
宝应县国税局稽查局于2006年8月23日至25日,对该县一户金银首饰经营企业所属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有关纳税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一、企业基本概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4年1月1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该公司2004年1月至12月共申报应税收入6,062,441.96元,应纳增值税139,985.52元,消费税231042.09元;2005年1月至12月共申报应税收入6,180,044.97元,应纳增值税230,185.65元,消费税231490.08元。
二、内查外访,寻找突破
该企业主要销售金银首饰及玉器产品,且在宝应县内有一定影响。通过帐面检查,我们发现该企业帐务较为健全,但仅对零售开票收入作了申报,但对以旧换新手续费作为营业外收入,不申报纳税.企业辩称该调换费要支付给相关的单位,不能作本企业的收入,所以不申报纳税.
经我们检查发现,2004年企业在营业外收入账户中记录了金银首饰调换费24584.10元(含税),2005年以同样手法记录22736元(含税).对企业的调换费,我们到企业的相关业务单位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发现企业并没有支付给相关单位,且对照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相关规定应全额补征税款.
三、主要违法事实及手段
该企业2004年11月至2005年12月采用不申报手段,少申报增值税6875.57元、消费税2022.22元。
四、违法性质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偷税。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规定,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建议对该单位追缴增值税6875.57元、消费税2022.22元,加收滞纳金2032.72元,并处所偷税款0.5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