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2003年12月9日,安徽省淮北市洪杨煤矿原法定代表人李方因涉嫌偷逃国家税款775086.7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身陷拘留所的李方追悔莫及:“煤矿是村办企业,账外账是村集体研究后指使矿上做的,本以为为集体谋利益,自己不应该有事,结果却被罚款不说,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教训太深刻了。”
迷雾重重2002年10月11日,安徽省淮北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淮北市洪杨煤矿存在打白条销售煤炭3万多吨,长期偷逃国家税款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后,该局决定派检查人员会同国税局警务室的工作人员,立即对其纳税情况进行立案查处。
淮北市洪杨煤矿坐落在淮北市烈山区洪庄村境内,1998年建矿投产,属村办企业,主要从事煤炭开采及销售业务。自2002年11月11日起,检查人员对该矿纳税情况进行实地全面调查,令检查人员感到意外的是,该矿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会计报表及有关的纳税资料准确、规范、完整;账账之间、账证之间、账表之间的逻辑关系清晰、严谨,从账面上根本看不出该矿涉嫌偷税的蛛丝马迹;与财务、生产、销售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交谈,也未捕捉到有价值的线索,检查至此陷入了困境。难道是举报不实?还是另有隐情?
柳暗花明既然此路不通,检查人员决定另辟蹊径,经过认真分析研究,他们重新调整了检查思路,制定了一套新的检查方案:外松内紧,由就账查账改为实地查验,由明查改为暗查。在一次暗访中,两名矿工的闲聊,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矿上总说没有钱发工资,却拿那么多钱去建养殖场。”检查人员清楚记得该矿“长期投资”账面余额为零,那么建养殖场的资金记入了什么账簿?根据矿工的谈话,再考虑到该矿属村办集体性质的企业,那么企业极有可能存在两套账。经过分析,稽查人员一致认为,该矿不管如何做账,磅房发煤的过磅记录应该是真实的。当检查人员提出要到磅房看看时,矿财务负责人立刻显得异常紧张,支吾着不肯带路,这更证实检查人员的判断:磅房发煤的过磅记录是查处此案的突破口。
重点突破当检查人员来到磅房时,磅房外已挂上“今日停止发煤”的告示牌,并且房门也上了锁。检查人员判断,由于时间紧迫,对方肯定来不及转移发煤过磅记录单据,于是采用24小时蹲点守候的措施,寸步不离地盯住磅房。经过检查人员艰苦细致的做思想工作和坚持不懈的耐心等待,终于至次日凌晨1点多钟等来相关人员,进入发煤磅房,提取了该矿2000年1月~2001年12月全部发煤过磅记录单据。通过核对发煤过磅记录单据上记录的该矿2000年1月~2001年12月发出煤炭的数量,检查人员发现,数字与其已申报纳税的煤炭销售数量相比差额较大。此时,稽查人员已成竹在胸,大量的证据表明,该矿肯定存在涉嫌利用账外账偷税的行为。
水落石出在大量证据面前,该矿法定代表人李方最终同意交出了该矿2000年1月~2001年12月6本销售煤炭的账外账和44本账外凭证。经查证,淮北市洪杨煤矿2000年1月~2001年12月期间,采用分设两套账的方式,累计隐瞒原煤销售收入6507060.40元,同期隐瞒账外废料销售收入和价外费用收入123391.48元,偷逃增值税775086.70元。根据《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其追征增值税775086.70元,加收滞纳金195597.67元。鉴于该矿偷税事实清楚,并已达到移送标准,淮北市国家税务局在进行过税务处理后,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