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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异常完税凭证牵出的一桩偷税案的分析 


  来源: 江苏国税网 

    二00四年十二月,盐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组织对了低税负工业企业专项检查,根据局领导的要求,我们对盐城某防火材料厂2003年—2004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专项解剖性检查。 
    该单位成立于1998年7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生产JS-100A、SD120T等具有防火功能的门窗、有机堵料、无机堵料,具备经公安部消防局批准的消防材料的生产和施工资质,年销售额220万元左右,2003年税负为2.65%,2004年税负为2.38%。 
    接到检查检查任务后,检查人员首先通过征管信息系统调阅了该单位改制前后历年的税收征管信息,查阅了发票使用情况,发现该单位基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改制前的税负在6-8%,改制后税负明显下降,销售收入也有所减少,初步认定该单位有偷税的可能,我们决定把检查的重点放在职工人数增减、单位产品耗用的主要原材料的变化等方面,运用投入产出的办法推算是否有隐匿销售收入的情况;对开具的异常发票开展外调,确认是否存在大头小尾、阴阳票的情况。 
    在实地检查过程中,我们初步认为该单位账务核算还比较健全,原材料和产成品都有领、用、存的手续,账实基本相符,,成本上升30%左右,产成品的价格略有下降。企业负责人解释,消防产品市场竞争激烈,受国际石油市场的影响,化工原材料价格上涨,利润空间缩小,由此造成税负下降;对周边销售对象开具的普通发票协查也没有发现大头小尾、阴阳票的情况。对此,我们检查人员没有轻易的妄下结论,决定采用详查法,希望从大量的原始凭证当中寻找突破口,2004年2月一张山东省某地税机关开具的异常完税凭证引起了我们的注意,由此揭开了一桩不同寻常的偷税案。 
    由于该单位的消防产品是和建筑安装业务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消防工程往往是是整个建筑工程的一部分,工程的造价预算包括料、工、费、税、利五个部分,某项工程的总承包商会要求消防工程的分包商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以抵减整个工程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经调查核实,该单位的消防产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消防设施的改造,建设单位一般要求开具普通发票作为费用直接进入成本;二是建筑工程中使用,总承包商要求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对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的收入,由于受利益驱使,该单位没有入账和申报缴纳增值税。经进一步向财会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询问,当事人承认,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的这一部分产品的成本已结转到开具普通发票的产品成材中去,账面职工人数比改制前减少5人,主要是行政人员和零工,但实际人数没有减少,原因是施工时雇用的是民工,没有账面记录,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的这部分收入一般是现金支付,作为账外账处理。通过向建设施工单位取证核实,盐城某防火材料厂2003年—2004年价税合计1263800元没有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盐城某防火材料厂生产消防材料并负责安装施工,属于混合销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就其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应补增值税1263800/(1+17%)*17%=183629.07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该单位采取收入的手段造成少缴税金183629.07元属于偷税,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偷税数额已超过一万元并占当期应纳税额10%以上,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盐城某防火材料厂偷税案虽然涉税金额不大,但我们认为对今后的检查工作还是有一定的指导意义:1、该案例为对产品直接面向消费者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这一类型企业的检查,积累了较为有效的检查经验和检查的方法。2、随着一大批中小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一部分企业的股东追求利润最大化更加强烈,千方百计地钻税法的空子,财会人员听命于企业负责人,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值得推敲,传统的就账查账的方式已不适应新的形势。3、在检查工作当中要挖掘税收信息共享的成果,对纳税人的税收资料要横向比较,纵向分析,找准稽查工作的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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