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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并不“小”的案例分析 


 来源: 江苏国税网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初,我局根据有关线索,组织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对某车业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实地查调了部分帐外资料,掌握了该公司偷税的违法事实。  

    该车业公司主营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制造、销售,注册资本50万元,现有职工28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公司于2005年9月份取得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许可证,并租用二栋大厂房。该公司2005年1月至12月自行申报销售收入31万余元(不含税),申报并缴纳增值税1.9万元。  

    二、主要违法事实及手段:  

    经检查,该公司自2005年1至12月采取销售收入不全部申报缴纳税款的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申报销售收入280万余元(不含税),造成少缴增值税16.8万元。在检查中发现,少申报的销售收入时间段主要在2005年10月至12月期间。  

    三、违法事实定性及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公司2005年1月至12月少申报销售收入280万余元(不含税),应补缴增值税16.8万余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8千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该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除应该补缴所偷增值税税款16.8万余元外,并按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应8.4万元。鉴于该公司偷税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比例达到移送公安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按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稽查手段及案情分析:  

    (一)通过企业经营情况分析即可发现端倪。  

    该公司是以电瓶车制造、销售为主,兼营配件销售的企业,职工28人,工人年工资估计在30万左右,还有相关费用(如承租了两栋大厂房),而帐面自行申报销售收入只有31万余元,仅仅够支付员工工资。按成本倒轧法,就知道该公司肯定存在隐瞒销售的问题,经查果然如此。这启示稽查人员在以后查帐时应重视企业经营情况的分析。  

    (二)掌握被查企业第一手资料是顺利定性的关键。  

    我们在实施检查当日并未能取得足够的第一手证据,仅仅从该公司的经营规模和数据分析,认定该公司存在偷税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一周后又打了个漂亮的“回马枪”。再次去该公司办公室突击检查,该公司措手不及,稽查人员请公司负责人打开公司的其中一台电脑,该台电脑设置了密码,当时负责人说操作人员请假不在场,稽查人员没有放弃。为了防止重要数据被人为消除,稽查人员让该负责人联系此操作员,经过多方努力,此操作员在两个小时后才到现场。我们当即查看了电脑内存有的“销售协议”文件夹数据,发现其载明了销售日期、客户名称、产品规格型号、发动机号码、数量等详细情况。电脑数据表明,在年底的几个月,每月订货流转单上客户订货数量为500辆约70万元左右,而月申报销售收入仅为4-5万元。  

    (三)抓住有利时机,做到速战速决。  

    1.在检查初期,我们采取的是突击检查的方式,集中了5个稽查人员,重拳出击,察看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现场清点了现有库存,查取了所有的有利证据资料,并同时与在场员工进行了面对面交流,掌握了第一手的经营信息,调取了年度所有账务资料,有效防止了该公司在财务上二次做手脚的可能。  

    2.在两次现场检查取证后,检查人员立即向分局领导作了汇报,分局领导十分重视,决定立案查处,要求查清、查准、查透。检查组当天上午就下达了《询问通知书》,要求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当事人就有关问题接受询问,在充足的证据面前,在强大的压力下,企业人员对偷税事实供认不讳。经过我们稽查人员十五天艰苦卓绝的不懈努力,偷税案情全部显现,终于水落石出,取得了丰硕成果。  

    (四)政策攻心、斗智斗勇。  

    从我们查获的该公司的销售数据资料中,发现电脑内“销售协议”文件夹数据与订货流转单数据内容吻合。订货流转单由谁记录、电脑数据由谁录入,就此问题,我们对法人代表展开了强大的政策攻势,要求其必须端正态度,积极配合。在讲清其所享有涉税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应尽的纳税义务,如果抱着侥幸的心理企图蒙混过关,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铁的证据,轻易击碎了看似固若金汤的防线,无论法人代表怎样狡辩,最后都不得不承认并详细说明了上述资料情况为公司的实际销售情况,案件检查取得突破性进展。至此,真实的销售数据被牢牢地掌握在稽查人员手中。  

    五、稽查建议:  

    1.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控管亟待加强  

    我们平时在日常检查和日常征管的工作重点一般放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忽视了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控管。而通过这次检查,不难发现,小规模纳税人并不“小”!实际上我们只要多多关注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就很容易发现这些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从小抓起,就不会导致类似“车业公司”的这种问题存在,这不论对于纳税人,还是对国家税收都有好处。现在亡羊补牢,未为晚矣!否则,时间一长,证据资料一旦毁灭,国家税收将随之流失。  

    2.税法宣传,任重道远  

    检查期间,在同该公司企业负责人的接触过程中,我们发现,他们依法纳税意识淡薄。检查中,一位部门负责人说过,他自己觉得目前企业利润和全额申报纳税款有一定的冲突,想到少缴的税款如果税务机关查不出来那将是他们的纯盈利,便对所偷税款存在一定侥幸。因此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特别是对于刚刚起步的纳税人多多给与税收辅导,将会给这些人敲响警钟,也就可避免许多大案要案的发生。  

    3.使用灵活高效的稽查方法,发挥稽查“以查促管”的作用  

    税务稽查部门在日常的税务检查工作中,应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检查,最大限度发挥“以查促管”效能,提高税务稽查威慑力,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整顿纳税秩序,最大限度地避免偷税、骗税、逃税的恶性循环和税收环境的恶化,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同时进一步宣传稽查成果,树立国税稽查形象,扩大社会影响面,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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