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苏国税网
无锡市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主营:汽车修理、汽车配件和摩托车配件的销售,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上独立核算。
2005年3月,日本xx公司香港总代理授权无锡市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作为xx公司无锡地区召回车特约维修站。深圳市永强实业有限公司董某主动联系洽谈配件供应。因价格比市场便宜,便于4月签定两份合同,合同总价171400元,配件分两次用集装箱运送,第一次履行第一张合同,验货后用现金支付货款85000元,收到深圳市永强实业有限公司开出的收据一张,第二次履行第二张合同,合同总价86400元,以现金支付,由于深圳市永强实业有限公司董某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交给该公司两份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金额共计146495.73,税额共计24904.27元,号码(0504)200822993-L02,(0505)200822997-L02,董某说可以抵扣税款且不需要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该公司就接受了,又交给了该公司深圳市永强实业有限公司开出的收据一张。该公司分别于4月、5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金共计24904.27元。
经调查核实发现,该贸易是与深圳市永强实业有限公司的国内贸易而非进口业务,但取得两份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属未按规定取得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协查回函证实,两份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系伪造的抵扣凭证。
对上述违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追缴增值税24904.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罚款1倍,24904.27元。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