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苏国税网
----关于对无锡市XX铸造有限公司一案的案例分析
锡山区国税稽查局在实施稽查过程中,注重调查取证,充分运用办案的策略和手段,拓展稽查工作思路,发扬深入细致,一丝不苟的工作精神,及时查处普遍存在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进行偷税的现象,本案源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的线索查起,通过稽查人员耐心细致地全面检查,为国家挽回了10万元之巨的流失税款。
一、案件来源
2006年3月,根据区局安排,我区国税稽查局对无锡市XX铸造有限公司的增值税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开展了日常检查,下发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实地调取了04、05年的帐簿及有关报表等资料,同时进行现场取证,要求企业提供车间,仓库的原始凭证,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二、企业概况
无锡XX铸造有限公司创始于1999年3月,经济性质为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工业管道,阀门等产品制造及销售,有自营出口权,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申报产品销售收入3650万元,自营出口1362万元,已入库增值税164万元,税收负担率4.49%,2005年申报产品销售收入3912万元,自营出口2077万元,已入库增值税74万元,税收负担率1.89%。
三、析案源,定疑点
在检查过程中:一方面经对无锡XX铸造有限公司两年财务核算资料进行分析,符合企业提供的仓库记录,原始凭证进行检查,并重点检查往来帐,材料帐,固定资产帐,暂无发现有价值的可疑线索,另一方面,我们区国税稽查局依法向法人代表,财务人员进行询问,从中了解无锡市XX铸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阀门以外贸为主,并有自营进出口权,产品主要出口日本,韩国,加拿大等国家,货物主要通过国际运输代理发往上述这些国家,并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至此,我局人员联想到是否有上述发票入帐并申报抵扣销项税款的现象,我们带着这些疑问对无锡市XX铸造有限公司,2004年至2005年取得上述发票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同时,翻阅了有关凭证,核对了有关报表,发现该单位确实存在利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的情况,经我们计算,2004年共收到XX速传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出的国慰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共计131550元,申报抵扣进项税9006.20元,发现上述问题后,我们经申请批准,检查年度延伸至2003年,发现该单位2003年以同样的手法共收到XX速传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几家公司开出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共计105000元,申报抵扣税款7060.55元。
通过检查发现上述一些问题后,我们对该单位原有发票进项发票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抓住疑点不放松,发现还在利用进项发票违反税法规定申报抵扣税款的情况,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2004年违法情况:
1、购进的液压强度试验机及附件等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涉及已抵扣的进项税额26814.09元,不得抵扣进项税;
2、购入洗衣粉842箱计47681.28元,税额6928.05元,用于发放夏令、冬令用品,用于职工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
3、取得XX个人到无锡市XX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代开的无锡市废旧物资统一发票一份,金额2117.10元,涉及的进项税211.71元不得抵扣;
4、2004年全年家舍自来水用量10013吨,合计金额27035.10元,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发票,同公司用水开在同一份发票上,用于职工福利的自来水,已抵扣的增值税1530.29 元不得抵扣。
(二)2005年违法情况:
1、2005年全年家舍自来水用量9668吨,合计金额26103.60元,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发票,同公司用水开在同一份发票上,用于职工福利的自来水,已抵扣的增值税1477.56元不得抵扣;
2、购入洗衣粉1150箱计54180元,税额7872.31元,用于发放夏令、冬令用品,用于职工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
3、购进的钢材29.88吨计92208元 ,税额13397.74元,用于搭建玻璃钢篷,应作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购进的电线计30218元 ,税额4390.63元,用于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管材计65712.41元 ,税额9547.95元,用于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彩钢板1.4吨计11235元 ,税额1632.44元,用于搭建玻璃钢篷,应作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给水管材(PP-R)计9733.70元 ,税额1414.30元,用于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电缆计27572.48元 ,税额4006.26元,用于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不锈钢板计60924.91元 ,税额8852.34元,用于做脱脂池,应作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第165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现决定追缴该单位2003年少缴增值税4160.10元,2004年少缴增值税31883.16元,2005年少缴增值税68099.16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五、查后思考
上述情况反映出该公司企业财务人员只考虑企业的自身利益,忽视了税法,说明纳税意识淡薄,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强对企业的税法宣传和辅导,使企业特别是财务人员加深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熟练掌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法宣传,通过开展诚信纳税,让纳税人自觉执行税法,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